謝謝兩位參與者的說明,我先簡單回應,參與者的部分,原則上除了公部門、提案人、附議人這幾個區塊之外,其他與會的不管身分是學者、業界專家或是其他曾經在網路上發表關於這一件事的網友,我們都統稱為「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