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想問一個問題,現在外界在討論常常會基於我們這樣的說法,就是當我們歲收有超徵的時候,依據公債法的規定,我們少借或者是優先還本,不管是哪一種做法,外界很容易理解超徵是一筆特別的錢,因此可以指定特別的作用,當然實務上一定不是這樣子,超收是統收統支的一部分,可是我們如果說超徵這一筆錢,我們拿來少借款或者是還債,大家會覺得超徵是一筆好像專款專用一筆特殊的錢,我們是不是可以要求超徵這一筆錢用來做別的,這樣的說法,民眾會認為是專款專用的一部分,而不是統收統支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