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因為我們協作會議參與須知第4-5-1的寫法是提案人本人未能出席的話,他有一個代理的程序,也就是要指定吳錦欽老師當我的代理人,這個時候是以提案人代理人的身分出現,而不是只是跟他同一個聯盟的某人身分出現,所以我覺得他不能臨時才得到這一個地位,必須是事前就得到這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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