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是不看國家機密的,所以我處理的各種文件,其實都是按照國家機密法,都不密件,所以跟這個相對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裡面有說「擬稿階段作業在政府資訊公開法裡面是以不公開為原則,但是對公共利益有必要時的判斷,得公開之」,當時我的勞雇協商條件之一就是我看了所有的東西都有公共利益之必要,所以都要公開,但是這中間的公開,並不是馬上用直播或者是暴力的方法公開,而是大家確認之後,是用逐字稿或者是用事後錄影的形式公開,所以這個部分也是在大家在擬稿階段時有依據,在政策形成最前期就可以跑來找數位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