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初步想法是,如果要有協調功能的話,在公務員的職務鏈裡面,至少要是簡任官,而且簡任官還不夠,本來就應該要在內部跨機關,不管擔任專委或者是曾經當過協調者的朋友,而且對這一個東西有熱忱的人才能勝任的。但是我們如果一開始就說我們要簡任官,例如像簡任秘書。這樣的話,部長機要理論上也夠大,但是部長機要的一個問題是機要人員,機要人員是隨部長進退的,就會變成我們好不容易訓練他,而訓練也都有一些效果,等他的部長不在了、他也不在了,我們剛剛的那一些聯絡效果,除非不斷交接給同部會的朋友,不然這個事很難做。所以,與其說是簡任,我更想要找的是常任,如果現在是薦任的話,他就必須要獲得充分授權,等於他的考績應該是這一個次長來決定,本來不管是在做什麼工作,他應該就要交接給他的同事。他仍然是薦任官,並不因此而升等,但是變成是類似次長機要、常任文官附隨人員的這樣地位,只有這樣子的地位才能夠以全職的身份去進行協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