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於未達門檻、附議數較高要列入所謂的協作議題或者是做適度回應的部分,其實第一個點是跟剛剛sli.do上匿名的同學的意見是一樣的,是不是針對附議數高的?而「附議數高」現在沒有明確的定義,如果認為相對高的,就認為應該要回應或者是納入協作議題,可能會產生各單位的困擾,也可能產生部分我們業務司這邊寫的是光怪陸離的意見,也必須要回應,可能會衍生「行政資源浪費」,因此建議除了對於附議數能夠有明定的標準之外,也建議對於類似的案件也可以給予回應單位的一個回應及提報協作會議考慮與否的選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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