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如果真的確實有成案了,我們再實際上瞭解民眾上的需求來回應,而機關的內部可以開會取得共識。
如同內政部的說明,這涉及到整體交通事故處理制度的變革,涉及的法規及層面很多,不只是修法的狀況而已,如果納入協作會議的話,業務單位也有表示會擔心這個議題過於分散、聚焦,涉及相關保險機制處理較複雜,也比較有專業性的東西,可能到最後的結果也不是提案人所需要的,所以我們會建議這個案子暫不納入協作。
第一,對於未達門檻、附議數較高要列入所謂的協作議題或者是做適度回應的部分,其實第一個點是跟剛剛sli.do上匿名的同學的意見是一樣的,是不是針對附議數高的?而「附議數高」現在沒有明確的定義,如果認為相對高的,就認為應該要回應或者是納入協作議題,可能會產生各單位的困擾,也可能產生部分我們業務司這邊寫的是光怪陸離的意見,也必須要回應,可能會衍生「行政資源浪費」,因此建議除了對於附議數能夠有明定的標準之外,也建議對於類似的案件也可以給予回應單位的一個回應及提報協作會議考慮與否的選擇,以上。
主席、大家好,業務司有一些意見,我幫忙說明。
因為我們是說明很單純的法規,之後還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運用,因此我們純粹是說明法規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