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的公司法剛好是背道而馳,因為公司法第1條就寫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我們就改公司法,現在公司法已經送到立法院,第1條就加上必須要善盡法律倫理義務之外,也可以去選定要的公益社會責任,也把這個當作跟賺錢一樣重要或者是更重要,這個並不是說一定要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