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我們現在的採訪或是政策履歷都是不應該開放,但是因為我判斷他對公益有必要,所以我才開放它。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著作權是比較容易,取得授權就好,可是侵害個人隱私不應該公開,但是對公益有必要的,也可以來侵害一下,這就是兩個價值的角力了。前面是擬稿階段秘密作業的需求和大家知情權力的角力,後面是個人隱私和公益的角力,這兩個是大的角力,其他一般有想法的人都會覺得這些不公開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