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沒有任何的資料是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就有,建管字條例裡面有個,一個是58年以前有營建執照,或者是民國34年發布前已經存在的不利以外,要經過建照程序才到使照程序,因此兩個不見得符合規定,除非軍備局證明這個房子是在那個時間點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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