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提到針對特定的文字,剛剛有提到「與提議者聯繫之紀錄……為原則」,有人提到說如果這是原則,但是「例外多」是比較奇怪的,像可以往下修是「應以公開為原則」,並不是應以「完整公開」為原則,每個部會自己想辦法,這個比較不會給大家有壓力,想要公開的可以有此依據為做法。如果有更好的意見歡迎在PO.chat或者是email方式跟我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