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先初步寫了一段話,大概是「與提議者聯繫之紀錄、研商會議之資料及紀錄,應以完整公開為原則;記錄方式得採發言摘要、逐字稿、全程錄影、直播等方式,以完整呈現案件處理原貌過程,並經與會者確認後方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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