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104年增訂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爰目前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均依規定將違反前開兩項法令之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公布於違法專區,且本部已建構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並已於106年12月29日正式上線,強化勞工及民眾知悉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條件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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