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在法律上,新版的公司法是「以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這個改掉了,只要在章程說有社會目的,這個公司自己說了算,因此這個是公司法很大的改正,這個是商業司自己提的版本,提出到立法院的同時,他們也做了一個函釋,就算以現有的公司法,他們就改變了公司以營利為目的的「利」的解釋,也就是環境利益、社會利益也都可以叫做利,這個是很大的鬆綁,等於以後大家就不會覺得這一家公司如果是做公益的話,就是對他的投資人不起,相反的,如果在章程裡面寫清楚就是要這樣做、股東都知道的情況下,是不會對任何人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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