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覺得一個法律國家時代的邁進,我相信很多NGO、NPO以前都是靠自己的力量來從事自己的公益活動,我們是不是可以參採像外國的法制,像公司型態的企業,他們也可以從事NPO的活動,就我所瞭解的,我們那時在社團法人要研修的時候,有參考一些外國的立法例,像韓國的社會促進法、日本的非營利促進法、美國的一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