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有說這個是實驗性質,但是將來這一個案子一旦如果完成,這可能就是一個leading case,地方政府也可以參照此精神來做此程序。
經濟部有說回覆給我們意見,除了同意以外,還有一些框架要怎麼樣的列入,我們會把那個作為當然將來回覆給你們的時候,如果衛福部、經濟部都表示同意,衛福部同意備查,請你們有一些行政指導原則要怎麼樣,也就是把經濟部的東西框過來,你們就可以拿這個跟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登記。
政委、與會先進,我們上次會議也有報告了,我們在這邊利用這一個機會跟各位介紹,只要把資料報過來給內政部,內政部就會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像衛福部及經濟部。
將來也許會有另外一個B團體、C團體也有這樣的模式來成立,我們也按照這樣的SOP,如果都很成熟時,當個案很多就變成通案,這時變成社會各界、政府機關及各NGO夥伴,是不是要用法制化?訂定在哪裡?又或者是訂定專法?都可以的,我們建議先從有一點像實驗性質,我們先跨出這一步,我們願意就政委的指示、創新的作為,內政部會秉持這樣來辦理,這樣case會繼續走下去。
政委這樣的理念很創新、很好,也是未來國家要作走的方向,當時有個好牧人協會,因此有這樣的創新方式,我們跟長官報告,是不是有一個個案的方式,誠如這樣的方式來走,誠如秘書單位審核的機制,讓他們從事所謂的投資閉鎖性公司,又或者是擔任發起人,內政部到時走完,就可以來看是不是按照這樣的流程走下來之後,將來公諸在社會上有公信力。
回過頭來,我們後來有跟經濟部(討論),我們跟政委報告目前主管的社會團體,全國性有1萬6,000多個,地方性的大概快要6萬個,所以加起來是全國7萬個NGO團體,如果全部開放說可以來作投資的行為,並可以回饋給我們的團體,聽起來很好,但因為我們也知道團體良莠有差,因此是否能夠落實並不確定。
韓國、日本是有一個專法來規範所謂的「社企」,美國是沒有的,他們採取最開放的制度,基本上不管是NGO、NPO或者是公司、私人都可以,他們是在他們的稅最末端的時候,他們有分四個等級,也就是以你從事公益目的的貢獻度多少,看公司的稅可以免除多少,用這樣的機制。
我們覺得一個法律國家時代的邁進,我相信很多NGO、NPO以前都是靠自己的力量來從事自己的公益活動,我們是不是可以參採像外國的法制,像公司型態的企業,他們也可以從事NPO的活動,就我所瞭解的,我們那時在社團法人要研修的時候,有參考一些外國的立法例,像韓國的社會促進法、日本的非營利促進法、美國的一些規定。
因為這個原因,所以我們之前出席的代表在會中都表示不應該放寬,但是我們在25日那一次的會議有表達了一個意見,也有跟經濟部的長官反應,也順便跟政委報告。
誠如剛剛的簡報裡面,各位先進也有看到,我們對於營利及非營利是涇渭分明的,內政部身為主管機關,包括主管的法令也是以公益為目的,以前的函釋也是有投資的行為。
政委、各位與會先進代表、NGO夥伴,我是內政部合作暨人民團體司主管科的科長。在去年12月25日很高興有應邀到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就社會團體如果要投資或是擔任閉鎖性這樣的公司是否可行來作法規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