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過去的類型是學者專家,想像起來我們在部會裡面如果找學者專家來,可能會給他車馬費、出席費,可能也會有一些相對應的pay,但是因為協作會議我們過去的經驗是,至少我們這邊是沒有支付這樣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