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跟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好像感覺法律的解釋上有一點奇怪。雖然現在以我們所知,台南市及其他的地方,以現有的公司法准許章程的設立,畢竟在解釋上並不是非常一致,所以在公司法的修正裡面,也就是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個別的公司「得」即「可以」宣告在社會或者是環境上有跟賺錢一樣重要、有比賺錢重要、有賺錢一半重要等等的不同概念,也就是說,我想社會企業的重點是幫整個生態系創造價值,並不只是幫股東創造價值,也有非常純粹的是,乾脆股東就不可能分股息,一直到30%、20%等等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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