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的法遵,也就是剛剛講的regulation technology要跟上,這個是一個;另外,像我們才剛在討論,快要通過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應平台經濟發展法規調適參考原則草案總說明」,而這一個草案做的事是不管去中心化、多中心化,還是您剛剛講的多層不同的peer to peer的這一些架構,不管,我管的是你的營運模式裡面,你有沒有決定交易價格、契約條款,然後你對它的提供者之影響力有多大,我用這一個來決定你這個平台要不要跟服務提供者課以一樣regulation的義務,這樣就是不需要特別對Airbnb的變形來訂一個法,而是我們有一個調適原則,你進來就有一個檢查表,勾一勾我就知道怎麼去用regulation tech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