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們本身是single point of failure,要是憲法倒了,這一些都很難(笑),所以這個沒有問題。但當我們越來越多進入網路治理的範疇,FB不用理我們,我們也不用理FB,所以我們就會需要類似這樣的東西開始出現,這個時候等我們進入網路治理的範圍,我們自己就要先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裡面明訂碰到這一種超主權、跨主權的事情,我們行政院要撥列足夠多的資本、人員去進行網路治理,當我們有國內法的授權,我們就可以開始進行真正您剛剛講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