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資料看得出來,國際上有一些國家是有專法的,當初在規劃時先不談專法的問題,透過方案的方式由行政院推動。現在執行一段時日,我們認為有一些成果,有一些中、長期的規劃部分,因為這一個方案到105年底結束了,過去有執行成果的部分如何繼續維持跟發展,有一些中、長期的部分,不管是在平台或者是在國際交流或者是國內資金部分協助社會企業,可不可以在綜整時,發展第二期的方案出來,這樣讓部會的方向更清楚,在執行上會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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