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右邊可以看到其實有一些調適,像法規的問題還要去處理,包含所謂的公司登記或者是財團法人,像蔡玉玲政委當時有做很多的協助。另外,法規不利於社會企業管理者同時追求多重的組織,其實公司法明文規定是營利組織,所以兼顧營利與社會目的,是必須加以考慮的,因此這是法規需要調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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