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聽懂。正在取締的這一件事可以從兩個不同的法源來,如果是從國家公園來的話,不管接下來的法改成怎麼樣,在執行的部分,也就是在那一個區域裡面,那當然是國家公園這邊處理;如果是在漁業法去訂特定禁漁區,關於特定捕魚方法或者是區域,如果是從漁業法來的話,主辦就換成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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