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後面涉及到軟體、設計,那是另外一個部分,那自然有相關的單位,包括文化部數位內容產業或者是在硬體相關用的一些設備,甚至將來跟AR、VR合作的相關一些技術工程,那應該是經濟部的部分,但從業人員,尤其是電競選手的部分,我覺得應該可以馬上認定為職業運動,因為整個過程是很特別的,但是很不幸地,我看到今年3月出版體育署針對電競是否納入體育運動合適性的評估報告中,還是認為並不是體育項目,我認為「體育」跟「運動」是不一樣的東西,但是運動跟職業運動是Sport跟Game,這兩個的基本原理是有一個競技的規則,大家一起根據這個規則去競技,最後一定有輸贏,這個就是G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