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因為有這一個案子,所以是銓敘部、人事總處及內政部等等,也認為這個部分要多聽取大家的意見,將來透過各種方式再不斷聽取與參與這一個平台,以上簡單把這幾天蒐集的意見跟各位報告。
至於消防員的部分,「中華民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有提到警察、消防工作高風險,過老死、自殺與殉職的案件層出不窮,因此認為急須籌組工會,透過完整的勞動三權來提升勞動條件,才能保障自身與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認為現有的公務人員協會無法提供警察與消防人員的保護,因此沒有辦法代替團結權。
至於各個團體的看法,「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的態度是公務人員的勞動權不應該以職責帶過,有勞動之實,就應該有工會的保障,希望可以修工會法,將警察、消防人員直接納入工會法的保障;甚至還要往前進一步,工會法保障團結、協約及爭議權,要一併放入。
也就是說,警政署尊重其為公務人員的一環,制度如何改,警政署會尊重。消防署的態度大概也是這樣子,也就是公法上的關係,與一般勞工所謂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是不一樣的,因此有不一樣的差別。
接下來是警政署的意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是公法上的職務關係,警察人員是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組織是由內政部公務人員協會來加入成立與否,依規定予以申請加入。
人總處的意見大概也是朝向這樣的方式:公務人員協會法已經給協會建議、協商、調解及爭議裁決的權利,以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爭取與維護。這裡有特別提到的是:維持公務人員協會,強化與協會的功能。
第一,我們的態度是公務人員是公法上職務關係的特殊性,與勞工私法關係之身份不同,兩者法律規範的權利義務也不一樣,而且協會法已經保障公務人員的結社權,銓敘部認為還是用協會的方式來落實團結權,不應該組織工會。
我們有把昨天開會單位的意見簡單摘錄,沒有完整,我們有作實錄,將來也會公開。
第四,公務人員組織工會,可達到依法維護公務人員的相關權益,及建議公務人員向政府機關有效反映意見的管道。
第三,公務人員組織工會以進行訴求團體一致,要求的是公平參與公共政策的機會,不因為是公務員,而有不能參與意見表達的原罪;
第二,公務人員是經過國家考試合格,再任用、服從國家政策的從屬關係,是基於國格的信賴與榮譽,但是公務人員仍然是人,也是基本人權,非政黨可以隨意支配;
第一:支持公務人員組織工會的提議,第一點提到修正公務人員一直被視為特別權利關係被踐踏的人權;
簡單交換意見,如下:
接著是到協商會議的部分,我們在昨天有邀請了相關團體,特別是最近對於組織工會比較積極態度,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中華民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等,也邀請了今天在座的幾個部會代表,在現場有作一些交換意見。
接著是公務人員協會法我就不再重複了,各位可以參閱。
當初的想法認為:公務員跟國家間的關係與勞工與國家間的關係不同,因此當時的公務員的組織結社還是要保障,還是有組織保障,但是是用協會法的規範,來作為公務員團結權的保護。因此公務員協會法有相關的規定,來作公務人員團結權保障,以落實在公務人員協會法,是在民國99年修法時有這樣的共識。
目前國家對於公務員勞動權的保障,事實上在我們的工會法第4條於民國90幾年在修的時候,就有跟行政院勞動部、考試院為了這一個題目做過很多充分溝通、討論。
有關於資料蒐集部分,大家關心的是兩公約,特別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於法律規定的這一些權利,基本上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
我們蒐集了相關的資料,特別是兩公約及我國公務員勞動權規範,也召開研商會議來初步瞭解各界議題的意見。
第一,這一個案子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中,其中有一個題目是「支持公務人員組織工會」。
唐政委、各位與會、先進,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今天簡單針對這一個「公務人員籌組工會之可行性評估」報告,讓各位作一點背景的瞭解,有利於大家針對大家關心的議題來作充分交換意見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