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的想法認為:公務員跟國家間的關係與勞工與國家間的關係不同,因此當時的公務員的組織結社還是要保障,還是有組織保障,但是是用協會法的規範,來作為公務員團結權的保護。因此公務員協會法有相關的規定,來作公務人員團結權保障,以落實在公務人員協會法,是在民國99年修法時有這樣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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