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們的態度是公務人員是公法上職務關係的特殊性,與勞工私法關係之身份不同,兩者法律規範的權利義務也不一樣,而且協會法已經保障公務人員的結社權,銓敘部認為還是用協會的方式來落實團結權,不應該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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