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要進入到我的結論:第一,政策執行前要研究,研究當然要有方法,方法必須被評估,而且不能只用一種方法,我們不能只作績效評估,只會以林務局試辦計畫為證據,是文不對題、是錯誤的;第二,變異性的資訊重要性,今天林務局提出的試點結論,能不能簡單推論到其他的地點,我想應該需要導出更多的評估、因地制宜新的方法,林務局的這些試點結論,不能套用到國家公園;最後一點,試點政策常常需要跨領域、專業的結合,我想政府有必要去瞭解決策中並不存在以一種證據為絕對基礎的決策。
我的研究指出大貓熊 30 年來的科學技術跟社會的互動性發現,我們應該以過去很多失敗的保育為鑑,很多研究者的研究數據,一不小心就可能拿來作為政治利用。物種數量的增減,不代表所在的整個生態平衡或是物種的復甦或者是保育,不代表保育的成功,不能被過度詮釋與挪用。
另外,政策試點應該由多元人士中立地進行政策評估,研究者應該要遵守研究倫理,政策試點應該要避免由首長或是公務員來設計、詮釋工作,應該交給研究者、獨立外部人士、中立的學術團隊進行。我們知道自然科學領域的學者,他們熟悉的研究方法是在限定的範圍內去研究、分析可量化的數據,但今天談的議題是跨學科,涉及文化、政治、歷史等等方面,若稍有不慎,科學數據就有可能產生政治背書的效果,因此必須有中立,跨領域的學者進入試點方案。
所謂的證據影響的意思,是允許用證據來發揮一些影響,但不能決定未來的政策,我們發現林務局的試辦計畫是以物種為對象,但這跟國家公園的立意正如上一位的發言者所指出,對國家公園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因此林務局的這些試點方法,在這邊是不適合的,在這邊提出是不合宜的,不可以跟國家公園相提並論。我們應該要討論的是,釋憲之後,國家公園是不是還要開放狩獵,林務局的試辦計畫所得到的資訊,只是眾多討論的論據的參考資料之一,並不能以林務局的管理方式直接逕行套用。
第二點,林務局的試辦不能套用在國家公園上,我們必須要指出,我們應該從「證據基礎」的觀念轉為「證據影響」,所謂的證據基礎是從醫學來的觀念,以過去的資料作為未來的一種運用,但是在社會科學的場域,我們是找不到一模一樣的狀況,就算是放在台北市的政策,不一定可以用在高雄市,因此用過去發現的證據來推論,這種後果可能會非常嚴重。
因此,研究者提醒,這些試點的缺陷,常常出自於過於樂觀的天真想法,薄弱的研究方法及執行政策的渴望,所以,糟糕的研究設計會比沒有試點來得糟糕。
產出的評估是什麼?產出是政策的選擇,是評估試點政策方案的經費人力跟地點等狀況,績效評估比較像是成果描述跟評估,要求客觀及系統化的觀察,可以用質性、量化資料,運用軟體來評估成果。舉例而言,就是建高鐵,有多少人搭這個是數據,是績效評估,投入多少錢有多少收益,這是建設高鐵要花多少的成本,是產出評估,過程中有誰受到損害,這則是過程評估。但是我們看到林務局目前只看少數幾種物種的數量或密度,這種做法比較接近績效評估,但是即便是績效評估,也是不充足的績效評估,這種研究方法是非常片面的。
第一點,我要談林務局的方法論問題,似乎這些試點要回應如何證明狩獵於生態無害,但是這些證據是如何得到的?其實英國政府多年來的慘痛經驗,他們歸納指出做試點時,需要注意到三種評估面向,我們簡稱「過程」、「產出」、「績效」,簡稱「3P」。過程評估,指的是在試點方案運作的過程中,各方的政治角力過程,我們需要瞭解計畫資料在社會中,介於政治、政府團體與利益團體的集合體間的關係與互動如何影響政策的制定。
過去有學者指出,在政策試點的過程中有三件事,常常因為時間過於倉促,以至於有些問題沒有被發現,或者是有些問題得不到解答,是哪三件事?第一個是缺乏系統性的檢視證據,也就是我要談的林務局方法論的問題;第二個是缺乏精準定義目的,也就是林務局的試辦不能套用在國家公園上;第三點在過程設計上,應該要協調政策制定者、研究者及外部專家意見,也就是政策試點應該由多元人士中立地去進行政策評估。
針對剛剛的發言者及林務局的簡報、回應,我覺得我們首先要釐清一個問題,現在林務局所謂的試辦計畫試點不代表、也不應該代表以後國家公園要開放狩獵,我要談三點問題:第一點,林務局試辦計畫方法論的問題;第二點,林務局的試辦是不是可以套用在國家公園上;第三點,政策的試點應該由多元人士中立進行政策評估。
謝謝,我今天代表關懷生命協會作為諮詢委員出席,我本人是北京清華大學科技哲學博士,我的博士論文研究的是中國大貓熊 30 年來的研究,也就是科學技術與社會的互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