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證據影響的意思,是允許用證據來發揮一些影響,但不能決定未來的政策,我們發現林務局的試辦計畫是以物種為對象,但這跟國家公園的立意正如上一位的發言者所指出,對國家公園的影響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因此林務局的這些試點方法,在這邊是不適合的,在這邊提出是不合宜的,不可以跟國家公園相提並論。我們應該要討論的是,釋憲之後,國家公園是不是還要開放狩獵,林務局的試辦計畫所得到的資訊,只是眾多討論的論據的參考資料之一,並不能以林務局的管理方式直接逕行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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