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要進入到我的結論:第一,政策執行前要研究,研究當然要有方法,方法必須被評估,而且不能只用一種方法,我們不能只作績效評估,只會以林務局試辦計畫為證據,是文不對題、是錯誤的;第二,變異性的資訊重要性,今天林務局提出的試點結論,能不能簡單推論到其他的地點,我想應該需要導出更多的評估、因地制宜新的方法,林務局的這些試點結論,不能套用到國家公園;最後一點,試點政策常常需要跨領域、專業的結合,我想政府有必要去瞭解決策中並不存在以一種證據為絕對基礎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