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有談到Uber的例子,我們在想今天並不是每一個諮商師或者是醫師有能力架構平台,如果今天有一個類Uber的東西出來的時候,平台跟提供這一個專業服務的人,將來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其責任如何區別?我想這個東西也許在討論這一個部分的時候,肯定又會需要再思考的。
第二,當今天的東西是在網路上普及被應用時,大家就會思考其他的資安問題了。比如今天在網路上跟醫療行為間,很多東西已經涉及到機密的個資問題了,甚至這一些病歷紀錄,往往存在另外一端的時候,將來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要如何處理?這個是消費者會關心的問題。
當然,病人跟醫師建立在信賴跟依賴關係之下,信賴跟依賴關係有幾個應用面要考慮,也就是安全,我怎麼知道在使用這個的時候,我怎麼知道跟我對談的人是不是醫師?他提供的資質來符合專業上的資格?因為我們總網路上有這一些需求的時候,真的是無法判斷,因此提供服務的人,我們要確認那樣的專業是符合我們的需求,這個是一點。
如果今天不談醫療,我們是一般的個人者,我們也想從網路上找到醫療的資訊,因為我們不具有這一個專業,所以這個是需求。有這個需求,其實就有空間去思考這個部分要怎麼辦。
我另外一個身分是網路安全機構的執行長,我們有時會處理到網路霸凌,被霸凌者最需要的是什麼?也就是網路上提供的協助,霸凌的人需要抒發心情,必須有人要跟他聊天,並不是非等到離開我的家裡、到醫院,並不是,而是第一時間有人抒發他的心情,把心情的壓力抒發掉,這個就是需求。
剛剛奇哥講的是需求,其實任何一個應用,一定要來自需求,才有可能把這一個應用普及跟需要。
所以我個人的看法是,在一個新興經濟發展的過程當中,其實政府或許扮演另外一個角色去輔導自律,因為發展任何一個新業態及模式的話,政府換一個角度,從輔導自律讓從事這一些活動的人到訂出自律規範,大家按照自律規範走,並有一些區域讓他們做試驗性的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政府再來介入或者再來想要如何管理,或許這個是新的業態發展或者是新的運用模式當中可以走的方向。
我們在政府處理一些網路活動最大的困擾點是,政府本身對於一些網路活動的管理者是誰、管理的主管機關是誰,都不清楚,而在不清楚的狀況之下,要政府輔導甚至協助及處理這一個問題,其實是有困難的。
第二,政府在共享經濟裡面所扮演的角色為何?因為共享經濟在這個過程中,透過網路活動的帶動,政府的角色到底要怎麼辦?
如果是人民的生存、工作權的選擇之下,換句話說,我從事的經濟活動,只要不對任何人產生生命危害,或者我們沒有講說法律上禁止人民去從事違法行為的話,基本上應該要有比較大的空間,才能促進新的應用模式發展。
大家好,關於這一個部分,我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也就是共享經濟跟人民財產權的應用,甚至工作生存權的空間。
大家晚安,這個會議很熟悉,我經常在這一個會議室參加相當多的會議,我來自於資訊產業公會。我們應該算是共享經濟下技術的提供者,當然也有很多會員是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的創造者,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參加這樣的會議,謝謝。
回到剛剛政委講的問題,賣一般的黃牛票或者是什麼,早期是用詐欺罪在處理。 一般演唱會的門票或者是什麼,現在法律上是由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做處理。
第二,如果是販賣外掛所得的虛擬物品,今天受到損害的,到底是誰?是玩家嗎?不一定,反而受損害的可能是經營這一款遊戲的業者,如果業者不主張,法律不能強制那個業者去做這一個主張,法律上是這樣。
當你談到使用外掛取得虛擬物品,再拿去販賣的這一件事,有幾個層次,先講在線上遊戲中得到的東西,如果是屬於道具部分,依現在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道具是屬於玩家可以自行支配的部分,所以可以賣。但是目前多數業者會在遊戲規則當中去明訂禁止現金交易。
外掛的處理方式大概是以上所講的這樣,並沒有辦法提高到法律層次,我記得提案人有提議說可處有期徒刑五年,這個輕重會失衡。
因此就外掛的這一件事,業者本身應該要透過一些技術跟設備,看能不能做外掛查緝的輔助。再者是玩家要檢舉外掛的行為,可以透過電腦公會所設置的專線來檢舉。電腦公會的處理方式是今天有玩家來檢舉外掛,業者應該針對玩家提出的證據去確認,如果確實有使用外掛情形,我們會要求業者依照「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去處理。
現在的爭議在於很多業者為什麼不去抓外掛,我曾經到業者的機房看過,看他們如何抓外掛。我必須要說明的是,這是一個生態的問題,台灣很多遊戲業者規模不大,他們有無這麼多的人力去做外掛查緝,這個是實際營運上的困擾點。
第二,使用外掛的處罰,現在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規定玩家使用外掛,業者得立即終止提供服務。我聽您的說明,較著重於廠商有無努力抓外掛。剛剛提到帳號要六位數字驗證,這個應該不是抓外掛的問題。
大家好,第一,每一件事都要看這個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度或者傷害程度,各方面問題都要考慮。今天使用外掛,就是藉由玩遊戲得到某一些利益,無論是玩的快樂或者是其他,這個是沒有理由提升到用刑法層級處罰,這樣不符合人民對法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