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為需要而非只是想要」,這樣就很完整了。
因為前面那一句話是寫「為設計符合使用者真正需要的(數位)服務」,讓「使用者樂於使用……」到對象,其實這一段話如果拿掉的話,也可以變成「且為需要而非只是想要」,其實也很完整。
其實不要也沒有關係,因為「為設計符合使用者真正需要的服務,讓使用者樂於使用,須界定對象且為需要而想要」,這一句話拿掉好像也可以涵蓋了。
我班門弄斧,實在很不好意思,但講到這邊,我實在忍不住做這樣的意見陳述。
我真的不希望準則訂出來之後,只是一份文件,希望可以真正改變現在民眾所遇到不愉快或不方便的經驗。
而在介面設計上,我們應想辦法做一致性的體驗,對民眾會有很大的方便,並不是到甲機關是這樣的方式,到乙機關換別的方式。
再者,有關於資訊整合的部分,政府講了很多年的跨機關免書證謄本,但事實上卻沒有真正的落實,而現在跨機關間的資訊流通仍很欠缺,例如一個學生在同一縣市從甲學校轉到乙學校,資料是不是可以直接過來?我跟各位報告,很多學校至今仍必須是要靠紙本交換,同縣市如此, 更遑論是跨縣市政府間的資料暢流。 。
在準則中我看到數位與非數位的部分,事實上非數位管道也就是實體通路可能對一般民眾可能更重要、更直接,如何讓各項申辦項目都能作到跨區、跨縣市申辦,也能在單一櫃台完成各項申辦服務,這不僅需要完整資訊系統的支援,如何建立友善的UI讓沒有經過很深的訓練的櫃員也可以受理及處理民眾各項申辦項目,絕對是值得我們努力達到的目標。
而便利推動的幾個方向是,服務通路整合、服務資料整合、服務流程整合、服務進入整合。
這個案子本身的數位服務範圍很高,包含網站、WIFI、Open Source等很多項目,但是真正讓民眾有感的是申辦項目,事實上和民眾直接相關的項目,不外乎申請、陳請、訴願、國賠、消保、勞工申訴及採購申訴,如何透過我們的努力讓民眾享受到便利 才是重點。
抱歉,各位先進,因為我過去擔任過聯合服務中心主任,也推動過類似資訊服務的計畫,因此有一些經驗可以跟大家分享。
看題目是不是也可以把「單位」拿掉,就是變成「典範」就好了。
如果選一件示範,可能是A單位佔80%的工作,另外再加三個單位,每個是7%,我覺得這個相對一定很簡單來做,我們是不是有機會選一個,也就是每一個單位都是出20%力量的那樣典範,我想那對於示範性會更強,但是示範性有時是為了找答案、有時是為了看到問題,但這個要看原來的設計,我只是提出這個想法。
我覺得部分解釋清楚就好了,但是我提一下針對這個議題,提綱叫做「擇定試辦單位」,我覺得建立典範是對的,但是「擇定試辦單位」會跟準則2 against,因為要跨單位,擇定單位可能是擇定主辦單位,然後另外的單位是協同。
如果從頭開始的計畫,我們需要的時間可能就變得比較長,那部分或許下一個階段重新開始在新案例、新典範建立,可能會比較好一點。
所謂第一個釐清,也就是推動準則的目的是要做什麼?是為了驗證這個準則的可行性?或本身只是想要藉這樣的示範案例,對這樣的準則有感、發生新改變?如果是前者的話,或許前面三個像戶政、商工登記及社會福利,對於這十三個準則當中,已經有缺、少哪一個部分,我們提出這樣的建議、規劃,主要的目的是在做解釋的動作。
事實上戶政已經一站式服務,在之前都已經存在了,有商工登記及數位服務都是類似的,如何對應這十三個準則的實現,我覺得這個確實與之前提出的問題上有一些差距。
(點頭)謝謝。
行政院規定有一個準則、指引、原則,請問做這個來講,準則的約束力來講,是參考性的規定,或者是這十三項必須要依循的要求,強度是在什麼位階?
(點頭)
對,好像不一定,就語意來講是這樣。
是寫擬訂營運計畫?
準則的項目當中,有推廣,前面有十一項主要是在設計的部分,後面兩項是要推廣的部分,少了剛剛主席提到維運這一塊。
政委午安,我是台北市政府資訊局副局長,我姓高,我在政府機關資訊服務待了二十幾年,希望大家多多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