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說的是EFHG,就是這一個框框裡面。
但漁民不會反對「種源庫」。
我做過第一線的處長,我可以知道在取締的時候,人在外面,其實不太可能會有外力介入的。
因為沒有巡邏艇的狀況是突發的狀況,而且蕭小隊長非常清楚船壞掉了,必須要修,所以跟取締是不是有外力介入,這個其實沒有關的。
對不起!這個不是!這個是兩種不一樣的情形,我們必須要鄭重說明。
我們不曉得,到目前為止沒有。
取締是現場的行為,因為是現行犯才可以取締,因此在取締的時候,並不會有人跟你說。
像海洋基金會認為有外力的介入,而這或許是比較獨特的個案。
是不是可以把下面的兩張便利貼往上移,這才是處分面。
當時有會商相關的機關。
所以是併行。
如果是漁業的行為,在這一個區域裡面,比如用了底刺漁網,當然國家公園法也是可以罰,但因為以這一個捕魚的行為來講,漁業法是罰得比較重的,所以我們會移請漁業法來作裁罰。
我覺得不是這樣子的。漁業法不會廢止,並不是在這一個區域裡面就不廢止,而是上次開會講的,依照行為去看,如果是遊客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公園規定,我們當然是依國家公園法。
對。
也就是說,當轉型不再從事漁撈作為的時候,這個時候再提這一個部分,會不會比較清楚?
「評估給予漁民補助」的前面是不是要加一個前提?如果要給予漁民補助可行的話,應該就是沒有漁業行為,才會有相對的補助。
……應該是說「評估給予漁民補助」這樣就好了。
對。將來這一個部分可能也是我們可以思考跟討論的方向。
我提建議,剛剛洪處長講到定額補償的部分,如果從保育基金的話,應該是要用併列的方式。因為保育基金的收入,我們現在沒有辦法預估其金額是多少;而陳委員提到的定額補償,或許以後可用編列公務預算的方式來處理。
比較清楚的是,必須要國家公園先劃設專區,然後才有依照這一個辦法去收取費用,這樣的範圍會比較清楚。
所以現在若已經有非常明確的一條路,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去收費用,有一點像國外帛琉群島等等,就是以島再加海,然後以獨一活動的方式去收取費用,我們先朝這一個方向做,以後或許也不只有許可費,可能也會有其他的費用出來,現在討論這一個部分都有一點早,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先鎖定目標,先朝這一個方向先下去做。
許可要不要收費,這個部分我們必須要等整個輔導機制確定出來才可以評估。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徵詢意見好了。
這一些款項大概會有多少,然後會用在哪幾個面向,這個部分必須是要等法出來以後,然後再搭配輔導計畫,再跟地方去協商。
我們剛剛有說明,就是當法開始實施的時候,海管處也可以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去劃設專區,再訂定這一個收費的辦法,這個辦法在訂定的時候,一定就會跟地方再進行協商。
沒有屋頂的,我們是視為小船,還是舢舨?
這個部分會有舢舨嗎?還是都是船?
那個是編在明年的預算。
我們明年會有委託研究案。
對,我們會作規劃研究,這個部分必須還要有一些基礎資料來作分析的,不管是使用面或者是資源面,所以這一個遊戲規則的訂定,可能沒有辦法在我們這樣的會議裡面就可以馬上去提出具體的管制。
因為這一個部分,我們會在委託研究案作一些遊戲規則的訂定。
我們一直在說明,如果海域的利用,是特別景觀區跟遊憩區,依照國家公園發展的方向,可以採生態旅遊、小眾旅遊的處理方式,其實不管是什麼區域,我們就會有一些利用或者是管制的行為。這個部分還需要討論嗎?
生態保護區就不會通過,不申請核准就不能通過啊!請問什麼叫做「無害通過」?
國家公園是管不到的。你的船隻經過,是航政主管機關的事情,所以你說船舶有無通過無害的慣例,這個部分就不是那麼清楚。
國家公園計畫就是劃特別景觀區跟遊憩區,鄰島上的某幾個點是遊憩區,其他都是特別景觀區。
特別景觀區的部分,因為也可以是一個嚴格管制的區域,如果是採數量的話,針對在這一個區域使用的人數、船數給予限制,其實應該就會比較契合這一次的主題目的。
如果要以生態旅遊來操作的話,依照生態旅遊的操作,本來就會有數量的管制,這個是為什麼沒有提生態保護區的原因,這個是島,而島上還有居民,如果是生態保護區的話,所有要進出的人全部都要申請許可,其實受到的影響其實會比較大的。
補充說明一下,其實如果以這一個議題來講的話,一般管制區是不需要被討論的,因為這一個地方現在是特別景觀區跟遊憩區。
財政、主計單位也會有這樣的要求,如果太多免費的話,效果會達不到。
對,可能會做這樣的回饋。
有整體的配套以後,還有一些劃設的法制程序。
明年1月以後若法令公布,我們要協商的可能還很多,包括範圍的劃設、收取費用可以使用的項目、標準及相關的輔導措施,這一些都要形成一個配套。
就等明年1月。
觀光局還在公告,這個部分還沒有……
不是納入,而是國家公園可以引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