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蒐集在漁港釣魚的一些比較不好的現象,包含雖然釣魚是來作休閒,但是發現有人來釣魚,一人十幾支桿子,他們也會把我們的碼頭設施破壞,為了要省力,所以會立竿,因此會碼頭鑽洞。基本上也會焚燒跟煮熟食物來吃,另外也會把垃圾沒有帶走,留在上面,漁民會去港嘴,也就是漁船進出必經之地來垂釣,會造成漁港航行的問題,漁民沒有辦法看到浮標,會攪在一起,因此會損壞。
以地理位置的話,本島是有一百三十六處漁港,離島包含金門、馬祖、澎湖,有台東的離島都有八十六處。目前有關於漁港開放的狀況,目前漁港開放垂釣區的部分,總計有十八處,按照這個圖面上來看,大概主要分布在北部,新北市有十一處,基隆有六處,再來東部的宜蘭有一處,南部唯一是鳳鼻頭有開放。
說明有關於全國漁港分布的狀況,目前全國的漁港總共有兩百二十二處,基本上依照主管機關的不同分成第一類漁港跟第二類漁港,第一類是九處,第二類是兩百一十三處,第一個是在中央,第二個是在各轄中央政府,第二類佔了96年,第二類漁港佔了4%。
漁港法第18條第3項有規定,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污染的狀況之下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來開放民眾垂釣,這部分法規的說明部分,他們認為漁港空間利用是可以多元,但是必須要次要使用目的,不應該在不與主要使用目的衝突的情況之下,才在容許之列。
有關於漁港法規的部分,基本上依照漁港法的規定,漁港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已經明訂,指的漁港只供漁船使用的港,基本上按照這一條的內容,內涵主要規範漁港的使用目的,也就是給漁船來使用。
第二,他們認為漁港跟漁業資源,基本上這應該是全民共享,不應該只給漁民來使用,提案人也認為應該要強化這個漁港垂釣的管理,漁港的垂釣非常亂,必須要管理。
支持方的部分,包含部分的釣魚團體、提案人,基本上認為漁港法第18條已經有規定,要開放漁港有垂釣區、設置垂釣區,但目前漁港開放數量還是太少,沒有落實漁港法,要擴大開放。
在主管機關方面,因為目前漁港的管理,基本上都是開放的空間,因此目前在管理上,維護的人力、經費都不太夠,所以應該沒有辦法全面開放。
另外他們認為目前的釣魚欠缺自治管理,常常會製造垃圾、破壞碼頭設施並影響航行安全。
第一,釣魚跟漁作有衝突,因此基本上漁民團體反對全面開放釣魚。
有關於垂釣區的管理跟清潔,也有提出一個建議,漁港不能以任何民意來向民眾收取費用。另外,我們也蒐集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包含正、反兩方,反對方的部分是漁民團體,我們漁港主要使用者,另外一個是現在所有全國漁港的主管機關,包含中央跟地方的,他們的意見彙整起來有這幾項:
另外在航道釣魚,民眾必須要禮讓漁船來通行,沒有任何的理由來阻擋漁船的出入。
另外,第七點有提到港區停泊的漁船,民眾沒有經過同意不能登船,漁船停泊的纜繩,民眾不可以碰觸它。
另外,風浪過大要嚴禁民眾釣魚,港區也要限於釣竿來釣魚,不能用其他的網具來做活動,港區嚴禁鑽鑿打洞,違者要以公共危險罪來論處,像有嚴禁丟垃圾、廢漁線等等。
另外管理面方面,認為釣魚行為必須要進行管理,提出了九點左右來作說明,包含漁港要提供廁所及垃圾桶來方便民眾使用,漁港必須要有救生器材來做緊急救難之用。
第一,有關於提案人訴求,以三個訴求面向來說明,第一個是法規面的部分,提案人的問題點,他認為釣魚活動是最值得推廣的休閒活動,港區也是相對安全的釣魚場所,他期待國內的所有漁港都能夠全面開放民眾釣魚,而且不論大小都要建釣魚平台。
跟各位報告有關於修正漁港法,全面開放漁港港區且興建釣魚平台來報告,我們這次報告主要是分以下三點來做說明,請大家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