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比較多問題的是垃圾的部分,釣客自己製造垃圾,沒有帶回去,然後就隨意棄置在港邊造成髒亂。
另外,沒有經過允許就任意登上漁船垂釣。
另外一個,因為釣魚時間很長,可能會引火焚煮食物。
接者說明由各地漁港主管機關提供,或者我們自己拍攝,目前在漁港裡面釣魚一些脫序的行為的照片,包含雖然是來休閒釣魚,但是一個人卻持很多竿,比較嚴重的是,因為要立竿,因此會把碼頭設施鑽洞破壞,另外漁港有設護欄,但釣客常會爬到上面去。
另外,港內的漁船噸位比較大,而且港內的船隻數量非常多,漁事作業非常頻繁,因此扣掉這5個比較不適合開放的港之外,其餘4個部分,我們評估釣客多、有較多魚的地點,因此我們開放了烏石港、八斗子漁港,我們也做了一些相關的安全措施。
一類港目前是有9處,當然從95年到目前,有些一類港變成二類港,有些二類港變成一類港,目前數量是9個,這9個裡面,有五個基本上都是在商港裡面,漁船進出都要經過商港範圍。
目前漁港開放的狀況,主要集中在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高雄市,有18個漁港,這是從民國95年修正漁港法之後,各地的漁港主管機關評估後開放的結果,就第一類漁港部分來跟各位作補充說明。
跟各位報告,有關漁港的一些管理現況,因為我們漁港跟商港比較不一樣,我們漁港是24小時開放,高度開放的空間。再加上漁港的管理、人力及經費不足之情況之下,因此很多第二類漁港,基本上沒有辦法做到每個港都有管理人員,因此管理強度非常低。也因此影響各地方縣市政府漁港主管機關評估開放漁港垂釣的原因之一。
我們剛剛也有提到全國漁港數總共有222處,依照主管機關的不同,大概分為兩類,第一類有9處,第二類有213處,第一類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即農委會來主管,第二類是由各地方政府來主管,依照漁港所在地的不同,我們可以分成臺灣本島、離島,離島總共有86處,臺灣本島有136處,離島的部分主要是包含澎湖、金門、連江、台東、綠島、蘭嶼及小琉球,離島的部分是86個港,本島有136個港。136處基本上漁港在商港裡面有12處,在河道當中又有19處,因此真正臨海岸的只有105處的漁港。
漁港法第18條第3項,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的情況之下,應該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這說明的是漁港內的空間利用是可以多元,但必須次要使用目的,不能跟主要的使用目的相衝突,才在容許之列,且剛剛提案人也有提到,每個漁港的狀況都不一樣,沒有辦法全部一視同仁要求開放,必須由各個漁港主管機關來評估,也就是依照第18條第3項來作評估,適合的部分才應該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
報告一下有關於目前漁港開放釣魚的現況,就法規面來講,我們漁港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要說明的是,我們漁港主要是供漁船使用的港,這部分是要規範我們漁港當初設立的主要使用目的。
另外,支持方的部分,剛剛提案人也有提到,還有部分的釣魚團體,他們認為要求漁港主管機關應該要落實漁港法,要擴大開放漁港垂釣,目前開放的漁港太少,他們也認為漁港跟漁業資源應該要全民共享,不應該獨厚我們的漁民。另外,也針對漁港垂釣應加強管理。
漁港的部分,數量非常多,漁港在管理維護上的人力跟經費非常不夠,因此這一個部分也是會影響到後續開放的程度。
另外,目前臺灣在漁港裡面釣魚,欠缺一些自治管理,常常製造髒亂,也會破壞漁港的碼頭設施,也有一些行為是影響航行的安全。
這一個部分是在這次開會之前,我們有蒐集了有關於漁港開放垂釣部分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包含正、反方的意見,反對方的部分,我們也蒐集到部分的漁民團體及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認為目前在漁港裡面,釣魚跟我們目前的漁作在空間上有部分的衝突,因此反對漁港全面釣魚。
另外,有關於垂釣區的管理與清潔的經費部分,他們認為漁港不能以任何的名義來向民眾收取費用。
另外還有提到一些有關於漁港裡面釣魚行為的管理,這部分我就不再重複說明,請各位參閱。
剛剛提案人的簡報,大部分都有提到,我們主要是針對法規面的部分來說明,就是他認為釣魚活動是最值得推廣的休閒活動,港區也是相對安全的釣魚場所,因此提案人期望國內所有漁港都要全面開放民眾來釣魚,另外一個是大小漁港都要建設釣魚平台。
首先針對提案人的訴求部分,提案人在網路上的訴求,主要是有12點,我們把這12點按照幾個面向來分類。
現在為各位就「修正漁港法釣魚並全面興建釣魚平台」議題作報告,這一次的報告主要是依照這幾點來說明,請參閱。
我是漁業署企劃組漁港規劃管理科科長陳吉芳。
應該不用。
有。
上次算是有五十八個位置。
差不多了。
夠。
這一天到底是幾點開始開?
那個是管理措施,然後只要有颱風,海巡就會出來封閉。
八斗子就有預警機制。
瘋狗浪沒有預警機制,颱風就有。
請他們依漁港法來檢討。
我們漁港也有開放,但是因為管理措施,也可以訂,因為人少。
可以成立一個團體,今年申請一個區域,今年就是他來,散客就可以進來,或者是申請一個月,商港也有開放,但是有些就是要有申請制,一團進來可能一個月就……
給主管機關來處罰。
這個是針對丟垃圾,釣魚就沒有了?
對。
管理機制。
這個是委託相關法人團體的依據。
第13條。
還有一個是法規。可以委託。
可以委託相關漁會或者是相關團體。
漁港開放垂釣區,基本上都是……就是還沒有團體來,尚未委託。
他們跳出來願意管。
釣魚團體能夠自治管理,因為自治管理管轄,所以有使用者付費,包含清潔、保險上的需求,這個是我們的對策,以上報告。
目前釣友的這一些亂象也是非常多,欠缺一些自治上的管理,因為我們這一方面的對策是垂釣區由釣魚團體來管理。現行的漁港法基本上已經針對垂釣區訂定相關的管理措施,因此這個我們建議是由主管機關會同漁業團體來協商、訂定管理措施。
另外一項議題的分析,有關於垂釣管理與安全維護的部分,之前上面有提到有關於漁港管理維護的人力與經費的不足,以及目前漁港,不像商港、軍港是開放的空間,管理上是非常不容易的。
另外,我們也認為相關的協商也包含後續的一些管理機制及收費的問題。
漁港法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管理措施來公告民用的規定。另外,針對目前釣魚朋友所講的,還有一大部分沒有劃設垂釣區的漁港,我們再由各個漁港主管機關來會同漁會,像釣魚團體、海巡單位,我們再逐一勘查,是不是有可能或者是有這個條件再來劃定這一些開放的區域。
我們就議題分析與對策,有關於漁港全面開放釣魚的部分,我們在前面有提到,釣魚目前在某些部分已經跟我們漁市作業有相衝突。另外,漁港法目前已經有開放規定,釣魚朋友所提的漁港開放比例稍微偏低一點,認為這個對策,我們認為依照漁港法有的規範,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污染的原則下來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