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訂是中央機關健康檢查的補助基準表,地方政府則是參照基準表自行規劃辦理,當然以中央機關來看,現在健康檢查的補助經費是由各機關自行編列支應,但如果放寬條件,可能會增加各機關的經費,地方政府參照辦理也會有增加經費的問題,因此才會建議把主計總處納入。
因為常有機關或個人建議放寬補助的做法,例如把40歲調降成35歲,或者是對象調整,像增加約聘僱、技工工友,所以希望藉由這個平台來蒐集各方的意見,謝謝。
除了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第三類是未滿40歲,可是是屬於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的人員,每三年一次健檢補助,每次3,500元。
第二類人員為除第一類以外,滿40歲以上的公務人員跟教育人員,兩年一次健檢補助,每次補助3,500元。
這個實施要點當中沒有訂定相關的補助標準,所以行政院在104年訂定中央機關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裡面分成三類人員,第一類是三級機關以上首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副首長,二級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等,每年一次健檢補助,補助1萬4千元。
人事總處針對第二個提案簡要說明,我們的提案是檢討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的補助做法,因為公務人員健康檢查的依據是保訓會的主管權責,依該會所訂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要點,針對公務人員健檢對象跟年齡訂定不同的檢查實施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