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認定是同一家。
這樣是不是有可能本來你需要同名的設立登記單位?
以稅務登記的角度在看,我們認的是統編,不管名字怎麼變,都是同一個單位。所以我剛剛建議,如果有機關沒有辦法確認名稱變更前後是同一個單位,有需要的話,是不是可以請國稅局來協助說明?我們真的只認統編,跟我們的身分證一樣,我們的名字怎麼改都無關,都是同一個人,這部分好像只有名稱的問題,統編並沒有動,還是原來的統編,在我們的認知是同一個單位。
原來會做這樣的建議是要做區分,因為非營利跟營利是只差社團法人,後面的名字是一樣的,同仁會建議後面再加一個名稱,後來取了「頑皮工作坊」,也就是做區分,一看就知道哪一個社團法人。
對。
營利的部分,從章程來看的關聯性並不是很大,所以我們也要建議勵進會是不是修一下章程,把營利的部分跟創設的目的有關來做連結,這樣在適用的規定上更明確,以上補充。
對,變更為分支機構核准函已經核發出去了,所以是符合規定的。也要跟勵進會提醒,因為營利的部分併到機關團體來申報,就可以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但是既然是免納所得稅的規定,就有一些條件要審,基本上機關團體的任何行為都要跟創設目的有關,這個是很重要的前提。
相對的,營利的部門辦理的是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申報,這個就有繳稅的問題。這個部分我們看了資料,勵進會的營業登記的部分是用單一機構的方式來登記,但是所得稅申報是合在一起的,這個就跟剛剛說明的規定不太符合,所以這一個部分我們有協助勵進會辦理變更為分支機構。
只是要特別強調一點,因為營業登記有營利事業的一個統一編號,還有社團有一個扣繳統一編號,這兩個統一編號,後續所得稅結算申報要採用什麼方式,是要合在一起報或者是分開報,這個就會跟營利登記的那個非常有關係,當初營業登記辦的是分支機構的角色或者是單一機構的角色,如果是單一機構角色的話,就會變成跟社團法人兩個是不同的個體,必須各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社團法人辦理的是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有機會適用所得稅法的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這存在兩個統一編號,並不是跟規定不合,相對是沒有問題,我們佳里稽徵所可能之前跟勵進會在表達的時候不夠清楚,所以造成勵進會誤以為要撤掉一個統一編號,其實這個滿普遍的,不需要撤掉統一編號。
因為勵進會本身有銷售貨物,也就是有營利的行為,因為有營利的行為必須依營業稅法第28條的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勵進會也依照規定向佳里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又有另一個統一編號。
除了書面以外補充說明一下,為何會有兩個統編,其實依據是不一樣的,因為社團法人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教育文化慈善公益團體,是以非營利為目的,所以不需要依照營業稅法辦理營業登記,但是因為有扣繳單位的需要,可能會支付一些薪水之類的,所以會有扣繳的問題,因此需要一個扣繳單位編號,當初社團法人也依照規定跟我們申請扣繳單位的稅籍登記,因此編了統一編號給社團法人。
政委、各位與會貴賓大家好,我是財政部國稅局鄭淑華,非常高興今天可以來參加社創行動巡迴座談,南區國稅局主要負責的是南部六個縣市的國稅服務,包含嘉義、屏東、臺南、臺東、澎湖等,如果有任何國稅上的問題,我們非常樂意為大家提供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