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把東西帶回去,再請國產署提供意見。
我再強調一下,消費合作社真的比較特殊,是只針對不對外經營的消費合作社,如果今天消費合作社是有對外經營的話,也不適用免稅的規定。
現行的勞動合作社,其實某種程度對外承攬所謂勞務,至於承攬的型態每一個勞動合作社的做法不太一樣,這其中也會涉及營業稅課稅疑慮,之前勞動合作社也有提出這樣的建議,這個部分我們已經積極研議各種所謂勞動合作社可能適用或者是實際勞動承攬的狀況,然後來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由於今天倪經理是針對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想比照現行消費合作社免稅的規定,因此這個部分比較沒有疑義。
對,因為消費合作社比較特別,我們在書面意見裡面也有特別提到,因為消費合作社原則上不對外營業,屬性像社員集體購買貨物,用比較低的價格銷售給社員。
前提是已經有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公司把盈餘分配給股東,給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就用8.5%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像針對勞動合作社如准予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未來勞動合作社將盈餘給社員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如享受扣抵,其實是比較不公平的,其實也有一點像吸收政府的稅收去補貼社員的疑慮,以上補充。
一般社員的股利所得並沒有很多,一般是採設算扣抵的方式來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所以像倪榮春的建議,合作社階段如果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話,應該是沒有稅額可以扣抵,但是現行的綜合所得稅是可以扣抵的,產生與其他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不公平的現象。
對。
剛剛政委也有提到我們從107年年度我們的股利所得新制,如果我們的公司把盈餘給股東,股東用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時候,我們有一個設算扣抵的制度,也就是有繳一些營所稅,就是用設算的時候,扣抵綜合所得稅,這個前提是在營利事業階段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像倪經理的建議是,我們合作社在營利事業階段不用繳稅,但是分配給社員的盈餘會扣抵,就會跟公司其他股東在扣抵、享受租稅優惠上就會有不公平的狀況,也會損及政府的財政,我作這樣的補充說明。
政委、倪經理你好,我想我們書面的意見已經寫得很清楚,政委剛剛有稍微解釋了一下,合作社是屬於法人人格的營利事業,目前課稅上是比照公司組織的方式來課徵。
政委好、在場所有的夥伴大家午安,我是財政部賴基福,今天非常高興有這個機會來參加這個會議,謝謝大家。
沒錯,從107年以後的股利分配是二擇一,在90幾萬是另計課稅,我們有給他另外一個抵減率,對股東、中低所得來講是相對低,在之前兩稅合一的制度下是比較有利的,以上補充。
對,沒錯。
因此在現行的相關,不管是在營利事業階段或者是社員或者是個人所提供勞務所得的相關課稅規定,在勞動課稅的部分,在營利事業都是採用相同的課稅規定,所以我們覺得可能並沒有像議題當中所提到會有重複課稅的情況,以上說明,謝謝。
這個合作社有僱用社員來提供或者是領取所謂的薪資所得,又或者是像剛剛營業稅所講的,如果沒有受僱於合作社,只是合作社協助他,向政府承攬政府的勞務,所獲取的薪資所得,依照目前的規定,那個是個人薪資所得的部分,跟一般這一種勞工或者是政府的公務員所領取的薪資所得是一樣的,所以依規定是要併到個人的所得稅課稅。
今年有關於股利所得及社員的盈餘課稅部分,我們在今年有做了一些調整、修正,調整、修正的規定,對我們的社員或者是股票相對是比較有利的。
至於其他的,像合作社還有盈餘的話,保留下來如果有分配給社員的話,分配的情況其實跟一般公司組織、分配股利給股東的狀況是一樣的,在現行所得稅額的規定,股利所得的部分是要併到社員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所得來課稅。
我這裡講到的是勞動合作社,主要成立的目的是服務社員,並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每一年都維持在損益兩平,或者是不結算出來的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依照目前所得稅法的規定,是不用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
有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的部分,目前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是在年度結束之後,按照整年度的收入減掉相關成本費用之後,如果還有所得的話,依規定是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為是型態之一,當然包含公司組織、有限合夥、獨資及有限合夥事業都是營利事業型態,合作社是其中之一。
剛剛有針對課稅的部分說明,我接著就所得稅課徵的部分來作簡短補充。
政委好及與會先進,大家午安,我是財政部賦稅署賴基福,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