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政委也有提到我們從107年年度我們的股利所得新制,如果我們的公司把盈餘給股東,股東用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時候,我們有一個設算扣抵的制度,也就是有繳一些營所稅,就是用設算的時候,扣抵綜合所得稅,這個前提是在營利事業階段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像倪經理的建議是,我們合作社在營利事業階段不用繳稅,但是分配給社員的盈餘會扣抵,就會跟公司其他股東在扣抵、享受租稅優惠上就會有不公平的狀況,也會損及政府的財政,我作這樣的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