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生育補助好像有3萬元,這筆錢目前似乎是一次性發放。我們也希望不要用一次發的方式,而是用分次發的方式,如果要繼續領後面的錢,就要按照我們的規矩,像是定期到兒童門診讓醫生做一些檢查或是訪視,然後進而落實設計的法制能夠真的被實踐,這是我要補充的部分。
這一些討論過程中有希望一些法律與實務作業上的改變,我們希望胡蘿蔔跟棒子齊下,棒子是用行政罰鍰的方式來處理,胡蘿蔔的部分可以透過租稅減免。
有關於檢察官的經驗,其實中午休息的時候都可以再一起交流。
事實上這是大數據的運用,如果從大數據的運用,其實可以說不知道政府的粉絲頁、網站有這一些資源也無妨。我的意思是,只要有人去搜尋「小孩哭鬧怎麼辦?」、「小孩晚上不睡怎麼辦?」,搜尋引擎就可以優先跳出這些官方粉絲頁或網站在、或使用社群網站時就會很容易在網站側邊顯示這方面的相關資訊。我的意思是如果可以做這一方面的結合,是不是可以做主動觸及式的廣告,讓有需要的人更有機會知道這一些資訊。這個部分是跳脫檢察官身分的一點個人小感想。
另外,我跳出檢察官的身分,我以一般民眾的身分來講,我對於莎拉提案人所說的方法,其實是非常心有戚戚焉。不過我覺得期待電視台太不實際了。當然現在是一個網路的世代,有一個東西滿明顯的,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如果以Google為例,若有這方面的搜尋紀錄,後來在社群網路的時候,像這一些相關的商品、資訊為何一直跳出來?
我先說一下抱歉,我有看到這個問題,但是問題本身太泛泛論,這裡說的第一線的經驗,我不太清楚是哪一方面的經驗,因為中間有休息時間,大家有任何問題的話,都歡迎來交流,這個問題本身太泛泛,一時之間我不知道該從何說起。
對。
民法有規定原則上是夫妻共同收養。
是生父?
如果透過法律的程序來收養,基本上就是子女了。
所以我個人不太理解,像王理事長所說的,一定要傳他到、坐在被告旁邊,到底是什麼樣的案子,是刑事或者是民事、是在地檢署或法院開庭,我不太清楚是怎樣的狀況,但是一般來說,我處理案件來說,因為我們都可以理解王理事長所說的狀況,完全是人性,因此我們不會像王理事長說的那樣處理。
如果不方便的話,擔心洩漏真實姓名會被報復的話,其實這裡我沒有辦法跟各位說全國檢察官都是像我一樣的做法,但如果以我來做的話,身分資料會儘量隱匿。
第一,我們不要求檢舉人一定要出席,他不是被告,原則上這一種情況,也不會像證人沒有出庭,就拘提。
這個時候可能就變成要通知檢舉人來開庭說明,說實在的,我心中的OS是,如果可以的話,你有留電話或者留mail的話,以實務工作來說,如果可以回email或者是打電話給你,對檢舉人也方便,不然檢察官等於要排一個庭期,還要通知檢舉人,不知道檢舉人是不是會來,不過政府機關做事要留紀錄,開庭的紀錄跟私下打電話給你跟email的方式,原則上是很不正式的,所以會變成被迫可能用開庭的方式來處理。
有時檢舉的內容,一些東西比較具體,我們也不用再傳檢舉人,因為跟檢舉人沒有關係,但是有些東西不具體的話,還是要問到底你說的這一件事,人、事、時、地、物,有時檢舉內容交代的不太清楚。
我要先確認一下,要問的問題,是不是報案人要出庭或者是不出庭的問題,還有身分保密的問題,是不是?如果是這個問題的話,像王理事長所說的,可能網路上看到一些什麼事,然後他想要做類似檢舉的動作,這個在地檢署有一些人會寫一些檢察長信箱進來,我們都會分案來處理,有些人會留聯絡方式,有些人不會留,因為那個東西不強制留真實姓名之類的資料。
大家好,我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蕭永昌,因為我本身目前擔任婦幼組檢察官,希望在今天的會議當中跟大家交流,也提供大家一些法律上參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