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待過其他單位,如果公文電子化程度相對較低,當然沒有人會期待歸檔的時候作電子化,你歸檔的時候要做這一件事,要叫大家加班,這一件事就困難了。
是,所以我說跟公文電子檔有關係的原因是,以NCC來講在第一年的公文電子化是97%以上,幾乎所有的檔案都必須電子化,因為是往長官那邊送之前,就必須要電子化。
我現在待的NCC,即便我們自己調檔也是調電子檔,並不會調紙本,因為已經電子化了。如果先前沒有做電子檔的,當然就是先從某一個時間點往後,追溯的問題再說。
所以我講說那個是每一個機關的進程不同。
我的理解是,國發會是訂有「文書檔案管理電腦化」的計畫,所有的東西要電子化,這是確定的,只是那個時間點提到整卷、釘卷完成之前就要做完,長期目標一定是如此,只是現在有沒有辦法在每一個機關,特別是檢答辯的時候,或者是檢卷送到法院的時候,就已經把它做完?
我待過其他很多單位,基本上都是書面,一直到承辦人整卷、歸檔的時間點,在那一個時間點要不要作掃描的動作,剛剛處長講的10幾萬的設備是要每一個機關都有,才做得到,不可能送到國家檔案局的時候才來做這一件事。
舉例來講,每一個機關電子化的進程不太一樣,好比NCC推得比較快,因此一開始所有的檔案都是電子化,其實在文收進來的第一天就電子化,所以到最後在作檔案的時候困難度不高。
其實您剛剛所講的只有一個問題,可不可以在釘卷或者是封卷前掃描,我不知道檢察機關是否適用一般文書檔案管理規定,至少一般文書檔案的部分是有電腦化的作業規範,是逐步推動的。
報告一下,一般的理解是只要一份卷宗要出機關一定要釘卷,包含剛剛處長提到行政法院的部分,並不是到行政法院才釘卷,即便檢卷到行政院行政院訴願會也要先釘卷,不釘卷就如政委講的有責任的問題,比如到底這一頁從哪裡跑出來的。
立法院的現實就是因為太多法案,每個立法委員不一定都有時間關心每個部分。
而且是一個閉鎖的標準,大概是這樣,這個是主爭點。
「二」以上才需要討論。
至少是從「一」開始起點。
所以回到這一個議題,如果很快的,幾乎在「一」的部分幾乎全部都有共識,到「二」的部分才……
是,所以老師裡面不會分成贊成跟不贊成。
我覺得還好的原因是,至少看修法委員會的建議是比較中立的態度。
方老師他們其實跟一般情形的老師不一樣,比較像提案單位,這一個案子有一點是……
我說的意思是,《公司法》跟其他的法案不太一樣,並不是商業司提出來的,而是委員會。
學者專家除了包括原來的《公司法》修法老師,還有其他的老師?
在這一個階段不可行。
對。所以其實好像……
對,實際上是有影響,就是到「四」或「三」的時候會發生什麼東西叫做社會企業,有過一個標準,其實都有背後的利害關係在裡面。
顯然大家比較在乎的是要不要給他優惠跟補助,如果我們確定有這一件事,可以回頭再重新看。
或主持人唸出說大家現在目前講過的名稱,大家至少覺得不需要再講一次。
對,特取之外的那一個部分,好像要叫「股份有限」或「閉鎖型公司」是非討論不可。
但「四」這個部分顯然是太大的爭議。
按照政委的說法,有一個好處是即便到「三」的時候,其實對名稱的要求強度沒有那麼強,如果主持人不希望在這議題待太久,就說希望叫做非傳統營利型公司。
……它其實還是有營利,因為不可能完全不營利,不營利是《公司法》不允許的。
營利跟只有非營利這兩個對稱,全部的集合就這一些?
因為「一」跟「二」只有學說上討論的價值,是寫《公司法》的老師叫他什麼。
對,可是前提是大家對「非傳統營利型公司」有共識。
……到「三」的時候可能就會。
可以壓縮時間的是商業司報告時間,因為簡報還滿清楚的。
也可以在這邊做,就是剛剛政委說指引型的立法,比如「相關的優惠措施請看稅法」。
反過來的說法是,本來連菱形都沒有(笑)。
……你要符合菱形(笑)。
因為畢竟開了,只是不大。
我的意思是「三」、「四」也可以argue說沒有違背這一次《公司法》的修正原則。
……對,只開了小門。
應該是說如果《公司法》修訂定義某一種型態是社會企業之後,相關的資源補助或者是稅負減免等,可以訂在稅法或訂在《產業創新條例》(笑);可是政委剛剛講的是對的,即便走到「三」、「四」,可以反過來去論其實不違背這一次《公司法》修正的目的,因為原來《公司法》是沒社會企業,既然放了,可以不要去管,也可以管但是還是放了,所以並沒有違背,也就是放了,但是有限定的定義。
對,形式上目的有揭露的義務,包括給公部門知道及私部門知道。
自自冉冉的狀態(笑)。
對,就是完全屬於自自在在。
如果是「一」、「二」,章程的變更,公司型態其實沒有變。
不是「一」、「二」中間,當它是法定的時候,當要從社會企業變成不是社會企業,有點像公司型態要變更,就要從無限公司變成有限公司,類似這樣,但沒有那麼強,意思是這樣。
剛剛那「一」、「二」、「三」、「四」的那一個,我覺得那個衝突點你講的沒有錯,其實「二」、「三」才是,「一」、「二」其實廣義上是同一組,是由公司的章程來設定,也就是當事人自己設定的,並不是法定的,可是按照「三」跟「四」的時候就是法定的,這個其實也是經濟部在談的同樣事情,所以如果要問說pros and cons的節點其實是在……
或把座位表做完整就好。
後面這一個比較容易掌控。
我是政委辦公室的葉寧,是真正「沒有人」(笑)。
這個過程會逐漸讓爭議點減少,因為就像我們剛剛所提的各式各樣的問題,其實從今年1月開始開了第一次的PO工作坊,大家都不斷提到,像有紀錄下來,甚至在「Internal Join」上,不但被紀錄,說不定可以被整理狀況下,同樣的問題就不用再重複討論,也就是觀光局或者是國發會同仁也好,或許不用重複回應,或者就算重複回應也好,成本也非常簡單,只要剪下跟貼上而已,這個是我認為如果單從國旅卡的角度來看,這個過程的好處可能是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