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只有公司部分。
對。
某個程度上降低他的流通性,這個是有可能,變成有價證券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我想像是針對投資期約有價證券有兩個性質,是流通性跟投資性,一定要有這樣的要件,像這樣的模式,比較難想像先期贊助者到一半就會把投資契約轉移。
(案例四說明)
如果本案的部分涉及既存業者利益的問題比較大,有沒有其他的方向?
(案例三說明)
這個也要看他們。
目前先到這個程度,後續一個部分是,因為他們有提供預計效益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跟律師看看到底實際上與評估之間是不是有接近,也就是預期評估的效益。
第二個部分,(案例二說明)。
這我們會繼續追蹤。
對,因為財團法人比較沒有像社團法人法當初有被擋到問題,財團法人本來就可以從事設立公司的部分。
(案例一說明)
後續,專家評估完畢之後就會回過頭來大家看到的機制運行,這個是今年度針對前半段的實驗規劃,包含落地機制的部分我們還在處理當中,這個是實驗機制的說明。
這個評估的會議是讓專家們評估到底是不是適合進入這個機制當中,所以並不是像一般的審查案,我覺得性質不太一樣,我們希望能夠定性為不是行政處分的專家評估會議。
這是我們專家評估收案機制的簡單規劃,現在是一個草創的規劃,我們預期先建立一個家名單資料庫,大概一次會選三至五位的專家,每個月會按安排兩次固定式的專家會議,並不是業者來遞案就是隨到隨收。
第三個部分是我們整個計畫在協助業者計畫案時,最主要的是希望在溝通協調的部分,讓業者跟主管機關間形成能夠實驗的共識,希望把這樣的機制於108年度來做具體落實與推動,同時藉由案例的試推行,來驗證我們的機制有哪一些需要調整。
第二個部分是剛剛提到法規釐清的部分,現在納入為實驗提案的子項目。
有一些細部整體協調機制的規劃,比如提案評估的部分,最核心的部分是我們希望能夠在專家評估會議的計畫去判斷到底是不是一個適合我們這個計畫的進行來協助,或者其實還有其他政府的相關資源,或者是不需要經過相關資源協助就可以做到的一些事。
如果是金融科技或者是無人載具的話,是按照前店後廠的運作,讓他們到其他的專案計畫去協助處理,我們認為仍然需要沙盒實驗形塑的話,就由我們團隊來進行協助。
我們參考日本機制的經驗,現在設計六階段的步驟。業者提案之後,原則上我們會先請他們寫一個提案的實驗構想,大概是4至5頁的簡報,後續由我們平台這邊會跟外部專家開一個評估會議,請業者來進行簡單的說明。
其實我們在年終做了一些計畫上的方向調整,主要是從106年度做到年中的時候,後來我們調整為以創新運用實驗整體的運作為核心,法規釐清變成我們現在整體實驗機制的其中一個項目,大概是這樣子。
另外一個部分是,我們明年度會比較關注的是智慧醫療的部分,因為其實是在第三波,其實我早上有幾個跟業者在討論的議題,我們後續會作108度推動方向的說明。
第二個是數位金融的部分,其實透過今年度我們跟金管會的前店後廠運作的話,相當程度解決了問題,如果我們還有收到數位金融的案件,我們會按照既有流程繼續運作。
可以看得出來最主要我們平台收案的是以平台經濟領域案件為大宗,特別是在平台領域經濟之中,又以旅創產業第一。
第一,我們在法規釐清諮詢服務的部分,一直到今年底為止,總計收到107案,今年期末有稍微檢討一下我們案件蒐集到的領域,我們希望可以看明年要推動什麼樣的項目。
政委好、各位長官大家好,今天會有幾個部分跟提一下我們計畫辦理的進度。
這個比較像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狀況,衛福部考量的是用藥指導這一件事,他認為應該要面對面做,但是因為醫院、診所時間很忙,這一件事沒有落實。
我有問過衛福部長官,對方希望先處理通訊診療辦法,之後再解決心理諮商的問題。
另外是不是在座先進有針對這樣審核的機制、標準或是審查的內容有一些建議?
第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這樣的結果之後,由內政部的長官來核是否同意,並決定要不要發給許可函給申請的協會。再由協會將這樣的許可函交給商業司的長官來提出公司設立的申請登記,再由公司的長官決定是不是要設立公司,這是我們統整前面建議的審查流程內容。因此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的是,這樣的差流程規劃是否可行。
像這樣的修改章程,報請內政部的長官進行核備,由內政部來會商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表示意見。
因此統整前述的內容,整理出來一個建議的審查流程,大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有關於社團法人章程修改及許可函的部分,首先由社團法人本身來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像社會創新、其他具有公益性質,與社團法人本身相關閉鎖性公司等等的文字納入章程當中。
最後,有關於財務運用方面,去加入一些營運的規定,來避免衍生相關的掛羊頭賣狗肉的爭議。
另外,董事執行業務的時候,應該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所以章程中必須要明確記載有社會使命的內容,讓公司本身來履行跟注意如此的宗旨、義務。
如果採取勞務出資的情形,必須要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來作股東間的協調。
另外,在章程登載時必須要注意一些事項,閉鎖性公司的章程必須要記載這樣的營運內容是符合原本發起人的目的,不同於原來NPO發展的情形。
商業司長官的部分有提到:當然原則上NPO發行公司設立的計畫,仍然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函。另外,閉鎖性公司的特性是有利於NPO本身的發展,有助於確保公司股東間及成員間的互信基礎。
另外,希望未來有一個通案性的標準及審查原則,也必須要讓所有的協會中會員來瞭解這樣開設公司的目的,以作成決議。
章程的修改,後續有一些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邊,可能是衛福部、經濟部等等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式函覆給人民團體。
在上個月底的會議之中,我們有先統整各個主管機關意見的摘要,包括內政部及社會局的長官,都認為本案其實可以考慮尊重團體的自治原則,並且用實驗的性質來處理本次的個案,比如由團體來召開會員大會,遵循法律程序報請主管機核備後,就可以尊重會員大會的決議。
這邊也很感謝內政部的長官,有提供過去一些有關於人民團體營利行為相關的函釋,供各位在座先進參考。
第12條在章程的部分必須要載明宗旨;第39條則有提到這樣的社會團體,原則上是以公益為目的。
回過頭來看,如果是有關於社團法人本身相關規範,還是要回到人民團體法相關的規定,未來人民團體原則上會朝向低度的管制,在中央的話仍然是內政部,如果是相關目的事業的話,也必須要受到各該事業主管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原本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也就是法人發行公司的規定之外,如果是NPO來投資社會企業的話,經濟部跟法務部都有相關的函釋,如果是財團法人本身有投資公司這樣的情形,雖然看起來是營利行為,但如果這個過程、手段仍然需要達到公益的目的的話,這樣的目的其實並沒有違反財團法人的目的,仍然不失為一個公益法人。
過去來講,其實社團法人並沒有發起或投資公司的相關具體規定,所以我們先參考有關於財團法人本身,如果是發行或是投資社創型公司,是不是有相關規範。
如果是採用這樣組織形態的方式,協會本身除一般公司出資方式之外,也可以用信用及勞務出資的方式。為了某種程度上鞏固經營權,原則上也可以約定一個股東的股份轉讓限制,另外也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及黃金股等等的內容來降低未來經營公司營運上的風險。
為何會選擇一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由社團法人來投入社會創新的組織型態,可能會有幾個比較適合的優點。
在社會創新事業發展光譜方面,過去其實都是營利、非營利兩個比較極端的類型,近年來才有社會創新企業的類型來提升社會的經濟價值,建立商業模式之後投入社會公益運作。
10月底之後唐政委召開社會企業詢問會議之後,有提出許多討論方案,目前這些方案是否可行,其實還是未確定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