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鋏定義在動保法,要界定非金屬獸鋏是否違反動保法。
14-2是非經中央機關許可不能製造販賣,那原住民可否製造非金屬獸鋏?
原則是禁止使用獸鋏,那特例情況是這樣,上次有討論到希望後續措施引導到加強宣導等,這也是針對禁止使用獸鋏做宣導,這樣應該是二。
是可以這樣寫,但還是會有人對這有意見。
如果需要就是必須給我們定義跟怎麼區分,如果使用獸鋏還要給農委會確認,用意是?
法律上不好處理,原民會覺得非金屬獸鋏都要可以用,目前還有套索等工具,一定要用非金屬的獸鋏嗎?傳統獵捕工具上是不是一定要使用?特別區分非金屬獸鋏,後續執法上會有困難。
獸鋏定義是在動保法裡,要送立院的不是現行法規,原住民希望可以分開,修法後原住民不能用金屬獸鋏但可以用非金屬獸鋏,要回到材質構造在法規定義上很重要,原民會是否能界定清楚。
接下來林務局這邊也會繼續來推動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訂,希望能夠達到全面禁用獸鋏的情況,減少野生動物受到獸鋏的危害,我們也會請巡山員在巡邏的時候,進行非法獵具的拆除,我們也會繼續推動電圍網友善的防治方式,希望以這些防治的方式能夠來取代這些傳統的防治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的工具,能夠讓這些野生動物在野外永續生存。
電圍網設置的話,農委會會補助縣市政府經費,農民就可以跟縣市政府來申請電圍網設置,從這個表可以看得出來,每一年透過縣市政府來設置電圍網的大概有150幾件的件數,防治的長度也達到3萬多公尺,根據我們的統計,農民設置電圍網之後,收成大概可以提高三成的收益,所以其實電圍網的設置成效是非常有效的,農民也都非常高興。
除了積極來巡視野外的非法拆除獵具之外,我們也希望透過一些友善的防治方式,能夠來防治這些野生動物對於農林作物的危害,包含我們推動一些防猴網、誘捕籠,甚至用鞭炮來軀趕,其實最重要的是電圍網的設置,所以林務局從105年開始電圍網設置的推動。
從這個表可以看得出來,我們拆除的獵具,曾經高達3,000多具的獵具,在動保法修正之後,可以看到非法獵具的數量已經減少了,可以看得出來野外非法獵具的使用已經有顯著地下降。
剛剛有提到農委會希望可以減少獸鋏誤捕動物的情況,所以其實林務局每一年投入相當11萬次的人力來巡視山林,我們的巡山員在巡邏的時候,都會特別注意到有沒有獸鋏或者是相關非法的獵具,並進行非法獵具的拆除。
我們為了預防獸鋏會誤捕野生動物,避免讓野生動物受傷,在林務局這邊也希望能夠推動禁止使用獸鋏的法案,所以農委會在105年的時候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與第21-1條的排除條款,全面禁用獸鋏,也就是說,原來規定的危害農民作物或者是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使用獸鋏的狀況,修正後也不能使用獸鋏。但是因為上個會期,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所以這個法案還沒有通過,我們已經在今年又再送到行政院,希望可以推動法案的審理。
野生動物保育法其實在法令的規定裡面,除了第21條有規定如果野生動物危害到農林作物、家禽、家畜的狀況,或者是第21-1條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的這兩種狀況,可以使用相關的陷阱或獸鋏來獵捕野生動物之外,其實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的規定,要獵捕野生動物是不能使用陷阱、獸鋏的這些工具, 所以其實在農委會的立場,也是希望民眾儘量不要來使用獸鋏的工具。
大家好,接下來由我來跟各位報告野生動物保育法在獸鋏上使用的相關規定及林務局相關的措施。
大家好,我是林務局保育組簡任技正羅尤娟,今天非常高興來這邊跟大家討論相關的議題,謝謝。
補充一下,我們修正法案送立院有實質審查,原民會跟委員也沒特別意見,是黨團協商後就屆期不續審。
雖然法令規定,但我們有其他措施去讓他們防制農民危害,例如猴子有補助電微網,這樣論述方式可以讓網友去接受。
實名制推動會落到縣市政府,一來是人力上的問題,就這訊息要到農民跟原住民會困難。我也贊成就宣導部分和查緝做加強。
如果大家討論朝實名制還是要畜牧處配合,農民、原住民登記後這是合法,非法部分還是要查緝才有意義。到底原住民是否接受實名制登記也要討論。
提案人訴求是提高罰則,我們這樣題目設定有沒有辦法反映他的訴求?
如果後續要推動實名制,原住民就也要依循,據我們了解原住民部分也不排除實名登記,我可以合法使用獸鋏,像是我在山上看到有編號就合法就不會拆他,反而是保障。但反過來講要看原民會那邊,不是每個原住民都覺得他可以去遵循這種實名制。
野保法有禁用獸鋏,原住民是排除。
如果真的要趕快示範協作會議的話,其實農委會也可以考慮其他的議題,真的!如果馬上要做的話,那是主委剛好提到這一件事。
其實剛剛雨蒼沒有講到,後面要處理的是兩個問題,包含了農損的問題,是為了獼猴降等才有的配套措施,剛剛有提到這是兩件事,我們要釐清後面這兩個問題,就是猴害的問題並不是降等,如果真的要做猴害的問題,是不是焦點就鎖在猴害就好了,因此把降等切開。
我是保育組技正羅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