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剛剛提到很多民眾的恩怨,大部分都會歸於疏縱的這一塊,也就是沒有好好照顧你家的狗,狗出來影響到其他的人,又或者是影響到他的農作物,像這一類的案件,目前的結構是這樣子,跟大家一併說明。
至於第三個部分指的是所謂的寵物業者,沒有好好去做取得的許可、販售,或者是合法管理,這邊是一千六百件與一千四百件,這個是目前民眾主動申報、申訴提出檢舉的主要樣態。
第二大宗的部分是民眾通報飼主沒有善盡動保法的責任,也就是沒有要好好照顧動物的條文,這一些案件是有兩千件左右。
另外一個我補充一下,剛剛提案人所關心民眾申訴案件的資訊,我一併說明,剛剛查了一下,一萬多件裡面最大宗的案件是所謂民眾通報飼主疏縱,所以這個案件數量大概有兩千六百多件。
至於,剛剛提到很複雜的案件,目前來講,大部分都是有動物保護檢查員來做,行政部門也在摸索如何公私協力發展這部分檢查工作的賦予,其他限制的部分,目前這一塊都還是沒有有效的進展,以上說明。
因此104年以後,站在農委會的立場,我們也是鼓勵地方政府把檢查的部分,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來投入。當然六都的資源比較多,所以印象中這兩年,台北市、新北市或台中市都嘗試要發展這樣的模式,不過有一些實務上的先天限制,所以目前真正以這一個部分來委託的,只有台中在進行試辦,而且先從所謂有標準SOP檢查工作的部分,優先去請這一些委外的團體來幫忙。
我簡單說明,這樣委外機制的形成是在104年動保法修正之後,法規才增修賦予的,也就是說,在現行動保法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的職權,在稽查的部分,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委任、委辦給個人團體或者機關、構,是有這樣的法源。
是包括,一千兩百五百三十八件包含在十七萬件裡面。因為台北市動保處的同仁有來,他們可以說明動物保護警察的立場來讓大家瞭解一下。
十七萬件是我們動保員出去檢查的。那個是按照動保法上一些違法事項,也就是包含特定寵物業的管理,包含線上買賣動物的行為,這一些我們都納入這個部分案件量,也就是動物保護檢查,實際上會進行檢查工作,或者是出動主動稽查,當然我必須講十七萬件並不是全部都跑到現場,這個部分有一些執行上的工作量。
是民眾檢舉或者是申訴的。
對,民眾透過專線或者是電話來的。
第二個我要說明的是,事實上在於行政罰的處理……為何大家會認為刑罰案件很少?這幾年我們觀察到,一些重大動保虐待案件或者是重大的動保案件,因為社會的關注,所以聲量大很多,尤其大家關注,而且這個是很重要的議題,因為聲量大,我們這邊看一下,真的構成虐待傷害案件的實際案件數,基本上並不是那麼高的,也就是會呈現出剛剛所提到的,真的移送到地檢署去處理的,甚至構成法院去裁罰的案件、數量,其實會呈現出的案件可能不到幾十件的狀況,這個是目前的實際情形。以上說明。
再者,很多都是鄰居的恩恩怨怨,這都很多造成愛狗人士、不是愛狗人士的紛爭,透過動保案件來申訴,這個是目前的背景。
按照我們的統計,這兩年的例子,各地的動保機關,動檢員辦的案件,以去年來講,包含檢查、主動稽查,大概會將近十七萬件,在十七萬件裡面,民眾檢舉申訴的,大概是一萬至一萬兩千件。這麼多的案件,我們也很清楚,真正能構成所謂行政罰,大概是兩千件左右,所以我們很多的案件,我必須講一個事實,民眾聽到隔壁的狗慘叫聲,打了電話通報,這個就是算一個案件,但是事實上是否成案,以及是否能夠構成行政罰法案件本身的成案率有很大的比率都不高。
第一,動保法本身會涉及刑罰的部分,才會走剛剛那個體系來移送。動保法涉及刑罰的案件,絕大多數是嚴重地虐待傷害案件,這個是條文上的限制,也就是虐待傷害動物案件居多才會處理刑罰的部分。
我這邊也補充兩個角度:
當然我也必須幫警察稍微提一下,警察的專業是在執法及警察權的執行,想得到的是,一定絕對缺的是動物照顧、動物救援專業的能力,所以無論從哪一個角度去看,其實都缺了彼此對對面的那一塊,這個是很共同性的問題,我把目前的現況先呈現出來。
要成為動檢員,我們要辦訓練,而訓練的重點是什麼?就是要補專業上缺的部分,像行政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的法律專業。另外一塊誠如剛剛所講的蒐證、溝通對話及調查的專業,其實這幾年也有警察專科學校的老師來上這一些有關於執行上、蒐證上及調查上的一些課程,這個是基於現在的法律狀態去強化,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必須要講動檢員目前的專長及限制。
這一個階段是把現況與事實將資訊對齊,針對動檢員的現況來補充。動檢員絕大多數是學獸醫或者是動物相關專業背景的人來擔任,很多的同仁,大部分獸醫同仁居多,因此在背景上的訓練,絕對是以動物的角度來做的專業訓練。
因為很多基於人權的考慮,是否動不動就可以親門踏戶,因此這一塊要一併講清楚,有一些法規上的界限在那邊。
第一,民眾拒絕檢查時是否有法源依據? 第二,如果是警察做這一件事的時候,是否就克服了這一個問題?
我補充一下:
這一些問題存在時,是不是因為有警察就克服這一個問題,這個部分可能就法務部這邊,我們會建議大家就問題的釐清來作解說,以上建議。
第二,我們在檢查實務上所提到的,很多現場除了個資以外,在現場雖然法律有授權警察,但是如果拒絕檢查的時候,實務上目前應該只能按照規避的條文處罰,是否能夠強制檢查,其實這個部分在法律的授權下是有一些困難的。
今天應該有法務部的代表出席,其實很大的關鍵是動物保護檢查員在實務上是不是具有……當然警政署已經依據大法官的解釋函來表示,不過就法務部的立場,因為我們有看到一些事先的資料,可能要請他們再釐清一下。
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的科長江文全,目前負責國內動物保護的工作,很高興有這個機會跟大家一起參加有關於動物保護警察的協作會議,謝謝大家。
政委的資訊是完全正確的,大概有幾個個案的部分是交不出罰金,然後入監服刑三個月,目前的判定都是三個月以下的刑責。
不過涉及到國情跟現在在執法上的一些需求差異,因此一貫地主張在內政部的部分,都是朝不建議去成立動物保護警察的角度,我們農委會也尊重這個立場,因此這個案子基於實務面的處理,我們會裡面有跟提案人對話過,因為我們在另外一個案子協作處理的部分,當事人有透過委員列席參加那一場的協作會議,我當面也針對案情的部分有進行溝通,這部分可能的意見也跟他們做了一些說明,且有一定程度的理解,這個部分我們建議跟內政部的意見一樣,必要的時候,我們跟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作處理,以上報告。
因為這個案子涉及我們兩個部會,而且這個案子並不是最近才發生這個案子,倡議了十年,原因是在於有一些愛護動物的人士看到國外的動物影集,像《動物星球》做了動物警察的影集,因此有印象,十年來都有相關建議。
第一,有關於動物保護法的部分,誠如剛剛內政部代表所提到的,在機制上設計傷害動物及刑罰的部分,按照目前的部分,等於是警察機關協助。實務上我們兩個單位也訂定相關的SOP,運作起來其實算是非常成熟。
本案農委會來作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