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說明,這樣委外機制的形成是在104年動保法修正之後,法規才增修賦予的,也就是說,在現行動保法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的職權,在稽查的部分,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委任、委辦給個人團體或者機關、構,是有這樣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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