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回去確認一下,因為資料現在還在整理。
可能會牽涉到當下的勞動密度,比較牽涉到有關於這一次的提案。
如果就勞動條件不佳的這一件事來講,其實牽涉的層面很廣,比如環境不佳或者是工作場域,空調也有可能、設備也有可能。
這個剛剛有討論到有關於公假的部分。
總共檢查100家,總違反的家數是11家。其中違反項目並沒有涉及到有關於超時工作的部分,以上報告。
就第二個部分,有牽涉到加班費未支付的狀況,違反的家數是2家,就是100家裡面違反的家數是2家。像衛生報勞保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等等,違反的家數是2家,其他的違反項目都是在1家。
105年專案資料,總共受檢家數是100家,第一名違反的家數是3家,違反的項目是「未舉行勞資會議」,這部分可能不涉及工時及加班費。
第二個部分是有關於勞動檢查的部分,我們查了105年的專案檢查資料。
我們剛剛主要是在釐清勞動密度或者是長時間工作的問題,聽起來比較是勞動密度的部分,也就是師生比勞動密度的強度造成身心負荷,所以不涉及工時相關的規範。
指派某個特定的時間參加特定的訓練,不訓練會對其工作有不良的影響,這樣其實被列入工時的機會,其實被判斷出來的機會是滿高的。
這個可能牽涉到他自己要增進自身能力的行為,可能不涉及到工時的相關規範。
但因為不是雇主指派,有可能是他想要增進自己的專業能力,或者是想要因應法規而進修,但是這一塊又不能算工作時間,導致沒有比較適當的完整休息,因此這一塊在勞基法來講,也不涉及工作時間的規範,因為可能會牽涉到自身進修或者是因應法規的部分,因此請教育部釐清一下所謂進修這一塊的細節到底在哪裡,我們可以再考慮如何討論一下。
我想回歸到教育法規,教育法規有規定幼兒園的教師好像每一年要受多少的進修時數,這個部分會不會牽涉到上班的時間,還是要評斷勞基法裡面的工作時間定義,原則上是指受指揮監督程度,或者是雇主指派進修與訓練課程,不管是週末或者是上班時間,非上班時間跟上班時間,雇主指派你應該都要計入工時。
比較細節可以看得出來是第三點的部分,也就是說托育人員應該是一至五是一般的正常工作時間,因為禮拜六、禮拜日幼兒園是休息的,因此去進修,而進修的時間不算工作時間,導致於禮拜一至禮拜五在工作,但是禮拜六、禮拜日還要花時間進修,導致沒有適當的休息。
師生比造成壓力過大或者是過勞的狀況,可能還是要釐清細節的部分是什麼,因為變成是勞動密度的概念,在那個當下勞動密度會造成壓力過大或者過勞的情況,但是這個不涉及工時長短的問題。看不出來主要陳述的是勞動密度、長工時或連續多天的工作而造成過勞或者是壓力大問題。
跟各位報告,目前幼兒園人員基本上是適用勞基法,像教師及職員也是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範,目前工時的規範是一週40、兩週彈性是80,這個跟一般行業或業務沒有特別的規定,不至於有特別的規定。
大家好,我是勞動部條件司,我姓楊,工作的內容主要是在於勞動條件工時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