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資料的清單可以放 data.gov.tw,但各國也沒有這樣處理的先例。
希望可以理清,乙類資料的清單和 metadata 應該在專區分別列示,不應與甲類(開放資料)混淆。
國發會的初稿是兩周,我建議改成 14 日,衛福部是「不得少於 7 日」,這也是很好。
為什麼當初有限度利用資料,還是要公開徵詢?
因為通案而有公開表達,這樣才能避免「公法遁入私法」的情況。
七天、十四天我沒有特別意見。
我們討論的方式,用的是英國在開放資料時,順便使用了乙類的資料,放上「限制利用」的條款,仍然是一個私法契約,使之能使用浮動的效果。規費法沒有授權機制,所以沒有辦法緩衝。Whisky 說公開和開放不要混起來,Open Definition 對 Open「開放」做定義。能看而不能用的「公開」,這會讓公務部門和民間有一個 sense,看到「公開」的時候不一定能再利用,看到「開放」時就可以。舉例:Microsoft 弄了 Shared Source License「公開分享而不開放改作」,比較像今天說的乙類資料。所以社群用到 Open Data 「開放資料」的話,它帶有一種特定的文化意義。
學理上來說,重點在於公法、私法。這個二元分立是德日法系的特點。
日本的 go.jp 使用 Creative Commons 私法契約來推動。
德國的 2.0 授權,做成是「公法契約也可以,私法契約也可以」的樣態,
同一契約在公法裡和私法裡都可以詮釋,所以實務採行私法上不是台灣的創見。
所謂公法遁入私法,意思是不受監督,避開公開監督。
如果當事人地位對等、過程公開,依大法官歷來解釋是不受「遁入私法」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