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我是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林玲。
那天不會討論?
有關於「可討論」的部分,是什麼時候討論?
因為寫「個案」,會讓人家誤會有真的個案?
那麼「國家公園罰3,000元」也要寫嗎?
有關於海域利用部分的配套措施,是不是要跟我們說明一下?
漁業署還有一些資料沒有辦法蒐集的,是不是要趕快蒐集資料跟進行管理?你說有監測跟舢版的部分,那一些都在你們手裡,並不是說沒有就好了。
海域利用的部分,在國家公園範圍內的部分,剛剛我們主秘有提到分區的管理。可是就漁業署所轄的那一些漁船,在部分海域的利用情形怎麼樣,是不是也要告訴我們一下?
我們會就劃設條件來做評估,所以要劃設禁漁區的話,漁業署有一些禁漁區的標準,我們只能提供這一些數據,而這一些數據是不是能夠當作劃設禁漁區的條件,這就不是我們能夠決定的,我們覺得能夠儘量給的部分就儘量給了,因此就漁業署劃設條件為何,請他們自行評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