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如果真的如陸委會講的政治考量,不宜在協作會議討論。
是。
我會建議其實這個東西如果要放寬可能是要到修法的程度,我們已經報到院裡面去了,所以我們的建議是,以這樣來看已經放得非常寬了,既然是外來人口,總是要有一些條件的限制,所以我們建議這題是不要列入協作會議。
像香港的國民,歷年來申請有多少呢?106年是12位,申請來臺灣居留香港的,107年是9月,108年是22位,109年到今年為止是14位。106年的全球無戶籍國民申請許可是5,500位,107年是4,000位,108年是3,800位,109年是2,300位,所以可以看得出來現在的程序在開放,目前無戶籍國民的申請案在全球來看也是遞減的,香港的部分占全球又更低,大概不到1%。
這些對於無戶籍國民儘量在放寬了,甚至6、7月間,我們針對目前印尼、越南、緬甸申請依直系血親的配偶,原本每個月有10個人,也公告要取消,其實一直有考慮到他們的權益,這也已經報到院了。
像針對國人出生的小孩子,我們修法改成不分年紀,只要是國人在小孩子出生的小孩子,不管20歲以上或者是以下,進來就可以定居設籍,已經把居留取消掉了。再來僑生畢業之後必須要回橋居地服務滿兩年,所以就取消掉,可以在臺灣居留,畢業之後可以不用回橋居地,也可以直接在臺灣。
甚至可以用停留7年,每年183天,我們把它修正為5年,這個在其他的三種身分別,沒有停留可以換居留的,是沒有的,這是特別針對無戶籍國民設計的。
再來,移民署在移民法,也就是這個程序已經做好、報到院裡面去了,我們對無戶籍國民來臺灣的居留又做了更寬鬆的修正,像原本是規定國人在國外出生的小孩子,20歲以下就可以直接定居設籍,20歲以上就居留一定期限,如果連續居留365天,一年就可以直接變成臺灣人,或者是每年270天也可以變成臺灣人,或者是每年183天,也可以變成臺灣人。
居留的部分多寬鬆?目前那些外配或是子女才可以申請依親,只有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可以申請臺灣地區的國民,只有配偶跟子女,但是無戶籍國民可以依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姐妹,所以可以依哥哥、弟弟、妹妹,都可以依,有配偶、父母,一般的外來人口不能大依小的,像阿公依孫子不行,但是無戶籍國民是可以的,這是非常寬鬆的。
目前以臺灣的外來人口裡面,有四大種身分類型,第一個是大陸,第二個是港澳,第三個是外國人,第四種是無戶籍國民,目前無戶籍國民來臺灣的居留、停留,其實相對其他三種的身分,已經相對寬鬆了,我簡單報告一下,第一個是停留的部分,其實可以直接進來臺灣三個月,而且可以延期一次,我們會發給他入口許可,有效期內,在臺灣最多可以停六個月,簡單來講,在臺灣待滿六個月之後,出去馬上又進來,不用再重新申請許可,因為許可是一年有效的護照效期。
政委、各位夥伴,我補充報告一下,我先解釋一下何謂「無戶籍國民」,很多夥伴可能沒有接觸到這個,所以不知道,移民法有規定只會存在臺灣地區設有無戶籍之僑居國外之國民,及取得恢復我國國籍在臺灣設有我國戶籍的國民,這樣聽起來不太好理解,我先簡單不精準地解釋一下,像全球橋居各地的僑胞,但是拿有中華民國的護照,護照上沒有身分證號碼,這類我們就當作是無戶籍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