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我對這個部分的簡單說明,謝謝。
所以以上這整個辦理的部分,除了我們剛剛激烈、大家努力分享意見來達成這樣的結果之外,我們目前在做的是,各公會或者是地方政府去協助業者要落實,因為不是只有把法定訂出來、規定訂出來而已,所以也請地方政府去協助輔導與查核,現在也有請地方政府在查核他們法規規定,有沒有真的都套用到新的規定。
經過討論以後,因為大家認為我們原來是沒有規定的,原來實務上可能只有 45 天,那就不是我們約定,而是由雙方協議出來的 30 或者是 45 天。里程數本身可能只有到 5,000 公里,我想有參與過的人都知道,這個討論非常地激烈,但在充分的表達意見之後,大家認為現在比較起來,他的保障已經比以前稍微好了,也有提高了,是不是能夠讓他先來進行,讓大家先看一看,如果之後還有什麼狀況的時候,我們再來作檢討。
像在這期間,大家提過的,要把條件再提高的意見,我們其實也納入我們的院內討論或者是其他的公聽會裡面,也是把它納入一個條件來討論。
在我們蒐集國外例的部分,我們可以看到在外國的立法例,最長跟最短的部分是有哪一些國家跟其條件,但是也有從來沒有規定像日本或者是德國依照消保法或是依照民法來作一些處置。
本次修正的歷程,因為有牽涉到大家很多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總共有開了很多次的會,不管是在院裡面或者是部裡面,也開了多少次的公聽會,在我們完成預告法制的時候,因為另外又有對於我們的門檻有一些意見,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慎重起見,我們重新再作作業,然後再召開公聽會討論,終於在 110 年 7 月 1 日已經正式生效上路。
這個條件在討論的時候,是參酌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瑕疵擔保期間有關於解除權及請求權的行使期間來作討論,再加上汽車消費者一般通勤使用的習慣及里程數來作討論的基礎。從新舊法規,剛剛報告過新法的部分,其實在某些程度上對消費者有更進一步的保護了。
接下來就是剛剛有提到檸檬車的條款,在舊的部分已經有針對重大瑕疵的部分略作規定,這次除了在所謂的屢修不復增加以外,大家針對從來也沒有實際上訂過的條款,也就是門檻,什麼時候是可以退車,什麼時候可以換車的條款,在這個部分我們後來最後的定調是交車後 180 天或行駛 1.2 萬公里以內,以先到者為準來主張。
接著是明訂收取訂金的上限,原則上是不得超過總金額的 10%,這個部分也是解決歷年來因為我們在蒐集意見的時候也有蒐集糾紛重點到底有哪一些,這個部分也列為重點放在新修正的規定裡面。
在這次的修正,以下會有三個比較主要的重點,第一個是有關於審閱期的增加,在以往 80 幾年舊的定型化契約並沒有實質規定要有審閱期,所以常常發生一些消費糾紛,因此在這次的時候,我們為了加強保護,所以把審閱期的概念也放上去了。
定型化契約其實基本上是依據消保法第 17 條來訂定實質法規命令,為何由經濟部來訂這個部分?因為 94 年的時候有指定交通部來作車輛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個事情在當時討論有做小小的分工,所以部裡面針對交易條件這些消費爭議案件來作定型化契約。
修正的部分,其實剛剛也有說過這部定型化契約其實 86 年就有了,只是因為時間也滿久了,一直都沒有去檢討它,我們在檢討的時候,剛好在 106 年的時候,同樣在這個地方第 18 案有提出,希望增加檸檬車的條款,所以這個部分經過上次的討論以後,我們把相關的意見納入我們修正的草案當中。
簡報大綱請大家參考。
大家午安,我這邊是經濟部的代表,我相信在場有些人其實還滿熟悉這個部分,因為我們經歷了風風雨雨好幾年了,但是也有些人是新來的,所以容我在這邊簡單、快速再說明一下定型化契約的部分。
大家好,我們科是負責定型化契約,謝謝。